公安部近日与多部门联合印发《电诈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公安部及央行相关负责人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明确,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账户等方式协助电诈犯罪的人员或单位,将被多维度惩戒。
发布会上通报,电诈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购买、借用、租用等方式,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作案工具,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成为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惩戒办法》中,对这类行为,明确相关惩戒。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表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和信用惩戒。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称:“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惩戒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编辑: 陈佳雯
责编: 朱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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