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李某林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事情还得从2月5日说起。当日上午8时46分,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值班民警徐明接到一李姓驾驶员电话报警称:2月4日晚他停在城区后街洞子口的“野马”轿车不知什么时候被车刮坏了,特来报警。民警告知其需连人带车一起到交警大队提供停车具体时间和位置,以便调取监控兼进行痕迹提取。
然而,10时7分许,民警徐明又再一次接到一名牟姓驾驶员电话报警称:他于2月4日晚停在滨江路“猪屎坝”停车位的车辆被撞了,一起被撞的还有另外2辆小车。民警心思电转之余不禁暗自嘀咕:怪了!一晚两起撞车逃逸事故,报警时间间隔虽短,但案情却基本一致,这中间会不会有啥猫腻……
后来报警的牟姓驾驶员来到交警队,向民警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他的朋友凌晨经过他停车的地方,看到他的汽车已经被撞坏了。当时还注意到一辆刚驶过的黄色“野马”轿车右侧尾部有明显的刮撞痕迹。随后,民警赶到牟姓驾驶员报警的滨江路“猪屎坝”事故现场,发现地面上有不少细小的黄色漆片散落。民警当即便将此案与“野马”车被撞案联系在一起,并陷入思考:县城野马车可以说是极少,黄色野马车更是凤毛麟角。第一个报警驾驶员李某说他的车停在后街,晚上九点后就没有动过,结果凌晨又有人看到“野马”车经过“猪屎坝”,其中明显有问题。回到大队后,民警调取了“野马”轿车4日晚的行车轨迹,发现其5日凌晨一点还在大街上行驶。面对民警的抛出的几个问题,李(某林)姓驾驶员慌了神,最终如实供述了其2月5日凌晨驾驶“野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
经进一步核实,民警很快还原了两起事故的来龙去脉。2月5日凌晨,当事人李某林打完牌后在滨江路“猪屎坝”路段倒车时刮到停靠在路边停车位的三辆小轿车,其中一辆就是后来报案人牟姓驾驶员的车辆。看到天黑无人,心存侥幸的李某林遂驾车逃逸。后来,思前想后的李某林又怕被刮到的车主报警被查到,于是“灵机一动”,干脆主动出击,抢先报案称自已车辆被撞。结果没想到其“贼喊捉贼”的鬼蜮伎俩这么快就被民警识破了,目前还身陷囹圄,其结果何其讽刺!
富顺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切莫因心存侥幸、逃避责任而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来源:富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