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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最新培训|股权基金收益分配、双GP、业务类型变更、信披填报重点

中基协最新培训|股权基金收益分配、双GP、业务类型变更、信披填报重点
2019年11月15日 18:57 新浪网 作者 积募

  协会在培训中提到了一些登记备案的热门问题,我们做了简单的整理,与大家分享!

  1、在股权类管理人登记时需要勾选四大业务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如果当时没有勾选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重大变更提交修改,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结。

  2、如果说股权和创投基金杠杆较高,需要向投资者揭示并确认。

  3、分配顺序上,基金收益可以先向优先级分配,再向劣后级分配,但是不能以劣后的钱补齐优先级的收益。

  4、如果私募管理人不运营了,要及时注销;如果长时间不运营也不注销,系统会提示有信息更新未按时提交,要求补充材料。

  5、股权类和证券类都可以投新三板、定增、标准化可转债(私募)、可交债(私募)。协会此前对股债比例有8:2的限制,针对标准化可转债及可交债,目前没有比例限制,但仍需说明合理性!

  6、目前要求GP和管理人一定要有关联关系,出发点是为了杜绝通道产品。对于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会要求GP设在当地,那么如果以管理人的高管核心成员来设立GP,也是可以的。

  双GP:非管理人的GP是不能收管理费的,但是可以收业绩报酬或者其他的执行事务合伙费等都是可以的。

  7、GP基于独立、善意的判断,排除某一LP对于某个项目的出资是可以的(例如涉密的产业是不能有外资投资者),LP参与投委会表决也可以,但是不允许LP自行决定自己的出资是否投资某个项目,因为这样是变相设立投资单元,是不允许的,这个也就是我们之前说的设立不同投资单元,混同投资的禁止性行为。

  后期进入的LP对前期进入的LP有追加补偿收益,后进的LP参与前期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都是可以的。

  数据更新填报中的常见问题及关注事项

  一、常见问题

  1、规模类数据异常:单只基金报送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投资者出资额异常或不符合一般大小比例关系;项目本金与账面价值异常。

  2、前后矛盾、不符合常识:私募基金相互投资金额数据矛盾;部分信息数据不符合常识,如每季度报送的基金投资项目数量递减,部分前期报送投资项目后期不再报送或者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递减等;报送基金投资者、投资项目未在工商确权;基金年度财务数据与上传审计报告数据不符。

  3、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存疑:部分基金出资主体混淆,资管计划出资放入企业出资项下;投资者信息填报随意;“其他债权投资”、“其他资产”等兜底字段填报规模较大但数据质量较差。

  4、基金到期日信息不准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约定,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对基金进行展期的,应当及时通过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更新基金到期日,基金已经清算的,应当及时办理清算手续。

  二、关注事项

  1、数据单位和币种:季度更新时投资者出资额单位为万元,运行表数据单位主要为元;建议以人民币作为数据报送基础。

  2、认真查看运行表填报要求:例如投资项目作为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投资项目账面的浮盈浮亏不同。

  3、数据报送时点不一致:若基金已经发生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配以及清算事项,在未办理完成清算手续前,应当确保基金投资者出资数据与基金运行表数据统计时点一致。

  4、充分认识数据报送问题的后果:一是自身数据积累和信用记录受影响;二是影响行业和区域数据准确性;三是可能面临系列行政监管和自律处罚措施。

  协会下一步工作要点

  一、8大重点

  1、提升工作透明度,全流程动态公开申请情况

  2、所有登记备案材料清单一站式前置

  3、探索登记备案差异化分类分流

  4、加大结果公示,强化持续公示和风险揭示

  5、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6、打造AMBERS系统2.0

  7、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8、推动落实完善行业关键政策

  二、引导长期资本形成,完善行业税收政策顶层设计

  ■ 税收制度对包括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基金行业有着重要影响。应当坚决彻底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精神,抓住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税收制度契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遵循《基金法》确立的基金属性和税收法律确定的规则,全面审视和调整基金行业税收政策。

  ■ 一是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不同收入的性质,准确适用税种和税率。

  ■ 二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落实投资者的纳税主体地位,对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基金层面均不重复征税。对于合伙型基金个人投资严格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三是落实税收中性原则。对符合条件(如私募基金依法在协会完成备案,公司型基金额外满足90%以上所得分配给投资者等)基金产品,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基金不纳税,仅对投资者征收所得税。

  ■ 四是鼓励资本形。按照持有周期确定所得税税率,持有周期越长税率越低。遗产税与赠与税,养老金个人账户政策。

  私募行业遇到的问题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 初步适应登记备案与行业监管体系,合规意识建立并加强,具有持续信息报送意识。

  ■ 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性要求,行业对登记备案制度本义误解或滥用,惯于测试监管自律底线。

  ■ 历史包袱重,“僵尸机构”数量多。

  ■ 机构:专业化(类金融业务交叉)、集团化、职业化问题突出,内控和风险隔离机制失效。

  ■ 产品:保本保收益、监管套利、先备后募、单一项目融资、不当关联交易和自融。

  ■ 信义义务不彰,未能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偏离资产管理本质,专业投资能力不足。

  二、投资者

  ■ 有合格投资者门槛。

  ■ 个人投资者数量多(逾76万人次),不成熟,短期投机性强,高龄低龄投资者数量较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差,不愿意自负风险,仍有依赖监管背书和刚性兑付的错误预期。

  ■ 长期资金缺乏、资金结构失衡。

  三、媒体和社会公众

  ■ 日益关注私募行业发展

  ■ 博眼球,聚焦甚至片面突出风险事件

  四、服务机构

  ■ 专业基金服务能力差

  ■ 职业操守约束差

  ■ 规管差

  五、第三方销售机构

  ■ 销售机构普遍设立关联方私募管理人,业务不隔离,内控不到位

  ■ 销售行为不合规:保本保收益,虚假宣传,投资者适当性不落实,“资金池”等利益冲突情形严重

  六、私募基金托管人

  ■ 托管业务需求大、发展快,70%以上托管率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等法定托管职责不落实,风险厌恶,巨大分歧

  ■ 缺乏对非证券类基金的专业托管能力

  ■ 产生增信作用,部分基金的托管安排甚至已经异化为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信用背书工具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与自律管理

  一、投资基金性质上是经营性信托

  ■ 信托关系: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其管理,受托人以对方的最佳利益而行为;独立的责任安排,基金产品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相分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 募集资金:外部募集资金,投资人按份额参与或退出;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投资者(受托人)不能再直接管理运用其财产;投资者享有知情权(诉权),承担风险,获取收益;基金财产管理运用取得的绝大部分收益归于投资者。

  ■ 专业管理:管理人是受托人投资运作基金;以投资者利益优先,避免利益冲突(忠诚义务)+勤勉尽责(审慎注意义务),报告义务;管理人具有专业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用以及或有的业绩报酬。

  ■ 集合投资:通常采用集合募资、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 专业财务投资者:增值服务;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二、基金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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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募基金相关数据

  全社会资产管理规模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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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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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规模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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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新备案私募基金规模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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