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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长子非亲生起诉离婚,妻子拒鉴定次子,法院判女方赔21万

男子发现长子非亲生起诉离婚,妻子拒鉴定次子,法院判女方赔21万
2021年09月12日 14:42 新浪网 作者 乐乐乐乐乐这么多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内容。是的,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但法律也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强制要求忠实得到实现,夫妻间忠贞与否,端看自觉。

  不过,一方不忠后果的量化与落实会在离婚时集中体现,如不忠的一方作为过错方致另一方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再比如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也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婚内外遇或者存在其他的明显过错,法院可以依据这条原则酌情对其作出少分财产判决,这样既照顾和保护了无过错方,也对过错方施以了一定惩戒。

  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其有外遇、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行为犯下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进行时完全可以要求其作出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很多离婚纠纷中,男方发现女方外遇往往还伴随着“孩子不是我亲生”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是父母对子女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这与孩子跟谁姓或者自己与孩子生父(母)结婚否无关,只要是孩子血缘上的生父生母,就应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但若孩子并非亲生,围绕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民法典》颁布前,法院处理亲子关系异议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条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这样的诉讼不仅与夫妻双方有关,也和子女有关系。

  

  我们先来讲讲《民法典》施行前江苏无锡一桩涉及亲子关系的离婚纠纷案,从这桩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此案后《民法典》新增的确认亲子关系案由,便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对涉亲子关系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1年,李先生和陈女士经一年多的恋爱后走入婚姻殿堂,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为平淡,但陈女士分别于结婚当年的12月及2014年11月产下两子,为了孩子,李先生和陈女士一直维持着婚姻,直到孩子越长越大,李先生因孩子相貌差异原因怀疑大儿子非亲生。

  2017年年初,李先生偷偷委托某机构做了自己和大儿子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与大儿子并无血缘关系。这个消息让李先生接受无能,当年7月,李先生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并提出两个孩子都应归女方抚养,陈女士应该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这几年自己抚养孩子的费用13.5万元。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结果,李先生和“大儿子”之间确无亲子关系,但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妻子陈女士拒绝让李先生继续与小儿子做亲子鉴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之间有无血缘关系存疑。

  虽然李先生和陈女士均表示愿意离婚,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关系到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问题,不可不慎。

  陈女士原本答应让小儿子做亲子鉴定,后又反悔,基于其存在婚外性行为,且反悔拒绝小儿子亲子鉴定的情形,法院推定其小儿子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亲子关系,因此两人离婚后,两个孩子均归陈女士抚养,李先生无需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同时陈女士需返还李先生两个孩子抚育费、生病治疗费计18万元,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21万元。

  

  基于法院的推定,李先生和两个孩子之间都无亲子关系,所以离婚后不需要继续支付抚育费用,而陈女士婚内外遇的行为给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李先生的人格尊严权遭到了侵犯,故此李先生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陈女士对自身损失作出赔偿。

  《民法典》颁布之前,就子女是否享有亲子关系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的裁判规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明确了诉讼主体,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进行了规范。生活中,亲子关系的安定对一个家庭、一桩婚姻的和谐圆满与否有极大影响,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也会考虑到婚姻家庭、亲子身份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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