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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万元!滨州邹平重奖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万元!滨州邹平重奖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18日 16:56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滨州10月18日讯 10月18日,记者从滨州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邹平市制定了《邹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违法举报案件。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审定和信息披露。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举报受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

  (一)来访形式;

  (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

  奖励条件

  举报下列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过期、变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经营病死、毒害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不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九)生产、销售假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十)生产、销售劣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十一)被举报的医疗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淘汰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

  (十二)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

  (十三)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四)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案件查办过程中,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三)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涉及的举报;

  (五)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或利害人举报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对标签标识瑕疵但不影响产品内在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八)举报事项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

  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

  四级: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一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5%奖励举报人;

  二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

  三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8%奖励举报人;

  四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5%奖励举报人。

  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 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由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市食安办、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二)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无实际罚没收入,但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举报等级分别给予1000 元、500 元、300 元、100 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药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作坊”、“黑窝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15%)给予奖励。

  (四)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 元至5000 元的奖励。

  (五)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金低于5000 的,给予5000 元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管理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监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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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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