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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有迹可循”《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下月实行

工程管理“有迹可循”《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下月实行
2020年01月25日 10:44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工程管理“有迹可循”《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下月实行

  2月1日起,《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共20条,主要对城建档案形成、整理、归档、报送、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档案的范围,一是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二是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是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必须于联合验收前,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电子档案报送方面,《办法》指出,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要求。

  另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即可按规定查阅城乡建设档案。

  《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还对禁止事项和罚则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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