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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微信群里骂人 法院: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并赔偿4000元

邻居在微信群里骂人 法院: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并赔偿4000元
2020年09月19日 11:38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9日讯 网络聊天是我们生活的常态,但信息时代更要谨言慎行,近日,济宁法院就审判了一起微信群内辱骂群友引发的纠纷案件。

  家住济宁的小红(化名)是一家水果店老板,凭借着多年经营,积累了一批老顾客。为了更好的带动老顾客,吸引新顾客,特建立水果店微信群定期促销、秒杀,群里的顾客还享受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由于态度好、服务优,一传十,十拉百,不久群里人数便超400人。

  生意逐渐向好,小红心里真是高兴,并在群里承诺说等群满那天会发一个大红包,感谢老顾客一直以来的陪伴。终于,群里拉进来了第500个人,可没想到这个人却给小红一个意外的“惊吓”。

  说起第500个人的拉群人,是小红的邻居小张,她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两人一直关系很好,平时店里高峰期,都会互相帮忙,两家孩子也经常一起玩耍。按理说,这样的关系,拉进来的人一定会很靠谱。可是,在拉进来后没几天,此人却在群里公开发了一段攻击小红及其家人的侮辱性信息,其内容低俗不堪。

  想到群里有接近500人都会看到这种内容,小红便气不打一处来,随后却发现发文人已经退群。无奈之下,小红选择报警来维权。

  经了解,原来发文人正是小红的“好邻居”小张。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先是用另一个手机号申请了微信小号,然后用常用账号把小号拉进了群里,在进群 “沉默”了几天后,改了名字,发送了侮辱信息。随后,她便退出该微信群,并将注册微信号使用的手机卡抽出扔掉,自认为万无一失。

  那究竟有啥“深仇大恨”呢?其实说起来也不是什么大事。前几天,两人一起给别人说媒,小红开玩笑说,下面的事就要两人顺其自然了,并让小张不要再操心了。小张感觉小红说她多管闲事,感到自己的热心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于是便发生了上面的事情。在发送完信息后,她又深感后悔,之后便选择主动自首,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小红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张发布的侮辱信息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其中不仅有小红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则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小红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小红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介于小张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最终判令小张在微信群内向小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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