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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3件仲裁案例入选司法部百优案例

泰安市3件仲裁案例入选司法部百优案例
2020年11月26日 15:21 新浪网 作者 闪电视频

  近日,泰安仲裁委员会选送的《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田某就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提起仲裁案》等3篇优秀案例成功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该案例库首批选编了全国各地仲裁委选报的仲裁案例共119篇。

  在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田某就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提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王某向田某购买的位于泰城某高档国际社区的二手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数年,但该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网签在田某名下,申请人王某请求泰安仲裁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仲裁庭运用仲裁确认方法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类似这一案件的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有些商品房购买业主由于暂未取得房产证,不仅影响学生入学和居民生活,房屋二次交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使得房产交易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下。仲裁庭依据合同法、仲裁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将仲裁确认运用在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二手房交易进行仲裁确认,有效保证了预期权利的实现,维护了房产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消除了当事人的顾虑。

  在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某地产投资公司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涉案房产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拆迁安置合同的解除需要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合同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证据,所以涉案拆迁安置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在申请人某安全技术咨询公司对被申请人某股份制银行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提起仲裁一案中,尽管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期间,持票人某安全技术咨询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但仍然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作为一项特殊民事权利,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而对持票人的最后权利救济。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权范围仅限于与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不应包含利息。案例提醒我们,“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要在诉讼或仲裁时效内及时维权,避免因超期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自身的票据权利受到影响。

  服务理念是仲裁公信力的源泉,办案质量是仲裁公信力的基石,上述“精品案件”集中体现了泰安仲裁委坚持仲裁为民的理念,也是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缩影。近年来,泰安仲裁委注重创新仲裁业务,开拓仲裁服务新类别,纵向延伸服务新网络,构建覆盖全市的仲裁服务体系;注重提高办案质量,致力于打造“公信如泰山”的服务品牌,制定了民商事仲裁案件风险防控操作规程,建立了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实行裁决书逐级审核把关制度,重大复杂案件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为依法公正仲裁提供了制度基础;注重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建立骨干仲裁员专家库,持续实施仲裁员素能提升工程,严格规范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规范仲裁行为,为依法办案提供了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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