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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这帮套路贷团伙搞得人倾家荡产,最终判刑十一年!

大快人心!这帮套路贷团伙搞得人倾家荡产,最终判刑十一年!
2020年03月12日 10:20 新浪网 作者 鲸车评

  一起恶势力团伙「套路贷」案件近日在鄞州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团伙成员最高获刑十一年二个月。

  以被告人赵某为首,以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自 2016 年开始在宁波市区内从事放贷业务,多次以言语威胁等手段,通过「套路贷」行为实施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签 46 万的借条,实际到手 40 万,最后却还了 85 万

  大快人心!这帮套路贷团伙搞得人倾家荡产,最终判刑十一年!

  2016 年 12 月,借款人小陈找到被告人李某,想借款 10 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李某提出一个月的利息是 2.5 万元,以小陈的一辆车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 12.5 万元借款合同,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 12.5 万元转给小陈,随即要求小陈将其中的 2.5 万元转给与李某一起做放贷生意的被告人王某,小陈实际得款 10 万元,一个月后需还款 12.5 万。

  2016 年 12 月 29 日,小陈又向李某借款 30 万,约定利息 3.5 万,双方签订了 33.5 万元的借款合同,李某转账 33.5 万元给小陈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再要求小陈立即转回 3.5 万元,小陈实际得款 30 万元,到期后需还款 33.5 万元。

  2017 年 1 月,小陈没能按期还款,王某、李某以帮忙拖延债务为由索要 1.5 万元「好处费」,并强行开走了小陈另一辆车,威胁小陈「如果不还钱,就把欠钱的事告诉你的家人」。小陈不敢让家人知道,在之后的两天内,东拼西凑陆续归还了 35 万元给李某。

  而小陈被强行开走的那辆车,是向「车能贷」公司借款时做抵押的车辆。王某明知该车有抵押且贷款公司装了 GPS ,故意将车开到有 GPS 信号屏蔽器的车位,导致「车能贷」装的 GPS 信号中断,「车能贷」公司随即联系了小陈认为小陈违约。

  在小陈为违约一事惊慌失措之时,王、李二人谎称他们的老板赵某有办法解决此事,将小陈带至赵某处。赵某告诉小陈这种情况下「车能贷」公司会要求其支付一笔高额违约金,不如由他们先帮忙垫资,将小陈的车从「车能贷」公司赎回,再抵押到别的公司,还可以多贷一点钱。小陈无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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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等人以 31 万余元的价格将车辆从「车能贷」解贷,随后带小陈去找了在「团贷网」工作的张某,重新抵押了 37.8 万元。之后,赵某等人威胁小陈,要将 37.8 万元全部转给他们,不然就将车辆直接过户掉。于是刚贷款出来的 37.8 万元全部落入赵某等人的腰包。

  这时候,小陈觉得自己只欠赵某等人几万块了,提出要归还全部欠款,不曾想赵某等人却肆意认定小陈违约,向小陈索要 15 万元一次性解决。

  因小陈无力拿出 15 万, 2017 年 1 月 20 日,赵某等人将小陈带至他人处进行所谓「借款」,以资金走账、制造虚假流水的方式转给小陈 22 万元,实际出资的仍然是赵某等人。小陈写下 22 万元借条,并在张某要求下,将 15 万元转给赵某偿还债务,将 7 万元取出给张某,实际最后也是给了赵某。至此,将之前由赵某等人出借的借款协议变成名义上是他人出借的「新协议」。

  此后每月,张某向小陈收取 5 万元利息交给赵某。至 2017 年 7 月,小陈已经支付利息 30 万元。

  其后,赵某等人觉得借条时间长了,想要重新过一遍流水,便要求小陈重写借条。再次以资金走账、制造虚假流水的方式转给小陈 22 万元,小陈写下 22 万元借条,并将 22 万元取现给赵某等人。

  直至实在无力再支付任何费用,小陈终于向公安机关报案。

  至案发,被害人小陈共计被敲诈勒索金额达45万余元。

  非法购买借款人行车轨迹信息,强拖车辆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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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5 月,赵某等人如法炮制,诱骗小季签订了 8 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并在明知车辆为小季妻子名下,且合同上小季妻子签名为假的情况下,

  

  该车辆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他们谎称如期还款即不用支付保证金,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再要求借款人交还的办法,刻意制造小季已获取虚高借款的痕迹,小季实际得款 5 万元。

  后赵某等人以无法联系上小季为由,肆意认定小季违约,指使李某在小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经鉴定,价值16万元)拖走并变卖,得款 8 万元,四人予以瓜分。

  此外, 2016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赵某、李某、张某、王某从焦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车辆信息用以掌握借款人身份信息、抵押车辆信息。其中赵某购买了车辆行车轨迹 180 条。被告人李某、张某因侵犯隐私被处以行政拘留。

  2019 年 4 月,公诉机关指控恶势力团伙赵某、李某、王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不要被「低门槛」「秒放款」诱惑,发现骗局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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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赵某等人在与被害人签订协议以后,采用虚高本金、约定高息、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虚增金额、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手段不断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属于明显的「套路贷」行为。

  而且被告人通过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流水,威胁揭露借款行为,强行控制被害人车辆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和行为强制,非法占有财产,说明在行为发生之初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

  赵某等人反复以将被害人害怕之事告知家人为威胁并且强行控制被害人财产,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行为强制,进一步再结合欺骗等多种手段,不断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属于明显的「软暴力」行为。

  法官提醒,作为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不要被「低门槛」「秒放款」等虚假借贷广告所诱惑,签订合同、出具借条时要看清条款、认准金额。误入骗局后,要及时报警揭发,莫被「套路贷」持续「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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