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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中国文娱产业需要更多版权狂魔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中国文娱产业需要更多版权狂魔
2019年11月09日 22:05 新浪网 作者 镜像娱乐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中国文娱产业需要更多版权狂魔

  作者:梁嘉烈/ 编辑:张风屹

  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侵权事实成立!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玄霆公司起诉张牧野、爱奇艺、东阳向上影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三被告在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片名及相关推广中使用“鬼吹灯”等行为构成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爱奇艺需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张牧野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维持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7年7月,《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上线,当时《鬼吹灯》系列的忠粉和观众大呼特效、剧情、选角等均无诚意,只是一部蹭着“鬼吹灯”热度的网剧。其实,比网友质疑蹭热度更严重的是,《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已经构成了侵权。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中国文娱产业需要更多版权狂魔

  作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小说的作者,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在授权东阳向上、爱奇艺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影视化的过程中,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品前冠上了“鬼吹灯”标识,此外,该剧在宣传推广中也使用了“鬼吹灯”名称,如“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等。因此,2017年,认为张牧野、北京爱奇艺科技、东阳向上影业三方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公司对“鬼吹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上海玄霆,将三方告上了法庭。

  在网络IP版权的保护进程中,出现在大众视野的被侵权者大多是作者,此次“鬼吹灯案”的出现,让大众注意到了平台方在IP开发、运营中也面临着诸多被侵权的风险。当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开发成为文娱产业主流时,行业需要创作者、企业共同遵守契约精神,也需要更多像玄霆公司这种对版权较真的企业站出来。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中国文娱产业需要更多版权狂魔

  不具备“鬼吹灯”使用权的《牧野诡事》

  在“鬼吹灯案”一审中,三方被告对玄霆公司的起诉均不予认同,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张牧野、东阳向上影业等在上诉中指出,“鬼吹灯”一词与玄霆徐州分公司“鬼吹灯”系列作品之间不具备唯一指向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使可以构成,鉴于“鬼吹灯”商标申请被商标主管机关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亦得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但徐州中院和江苏高院从“鬼吹灯”一词的起源、张牧野在创作时使用“鬼吹灯”一词的目的、相关公众的认知、广电总局通过“鬼吹灯”系列相关文化产品等多方面综合判定,最终认定“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使用时不具有不良影响,且因《鬼吹灯》系列小说在我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被判侵权!中国文娱产业需要更多版权狂魔

  图源:搜狐娱乐

  此外,因“鬼吹灯”标识与玄霆公司的《鬼吹灯》《鬼吹灯II》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名称。

  在上诉请求中,张牧野主张即使“鬼吹灯”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关权益也应归属于自己。

  但据镜像娱乐了解,当年与阅文旗下的玄霆公司合作时,张牧野选择了作品买断模式。2007年1月,玄霆公司与张牧野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等多份协议,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相关作品中除法律规定属于作者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作品改编权等)。

  基于《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权转让的事实,以及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能拥有目前影响力和知名度做出的主体贡献,法院判定“鬼吹灯”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应归属玄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玄霆公司与张牧野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提出:不限制张牧野使用其本名、笔名创作同类型悬疑盗墓题材作品以及其它题材作品,但其不得使用“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标题。

  但在《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授权过程中,张牧野并未经过玄霆公司同意便加入了前缀“鬼吹灯”。而东阳向上、爱奇艺作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的共同制片者,未经玄霆公司同意,就以《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涉案影视剧的名称,并在涉案网剧片花中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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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此,法院判定上述三方的行为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剧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特有名称的相关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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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契约精神缺失

  伤害的不止是平台方,还有IP本身

  “张牧野在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晓协议作品著作权相关财产转让的法律后果,因而不能在玄霆公司商业运营成功之后又违反当初约定,主张‘鬼吹灯’标识的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江苏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

  此次“鬼吹灯案”中,作者契约精神的缺失,无疑破坏了行业健康的合作模式和产业模式。

  在与作者合作的过程中,玄霆公司并非一直占据IP坐享其成的一方。据镜像娱乐了解,2007年双方以买断模式合作时,张牧野尚未达到如今的知名度,但玄霆公司对“鬼吹灯”IP给出的买断价格参照了当时最火的唐家三少的价格。

  除了给予作者对价回报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明确提出:在玄霆公司对外运营作品获得利益时,张牧野将获得小说改编影视作品所产生的40%的奖励款。

  与张牧野达成合作后,玄霆公司多年来在“鬼吹灯”系列小说的宣传、推广上投入了大量精力,如将《鬼吹灯》两部作品分为《鬼吹灯之精绝古城》《鬼吹灯之怒晴湘西》等八卷图书发布;通过授权形式将《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成电影、网剧、游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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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在“鬼吹灯”这一IP通过长时间、深层次的情感渗透形成大规模粉丝群体,形成可持续、可变现、可深化的衍生基础的过程中,玄霆公司及背后的阅文集团充当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张牧野的单方面毁约,不仅伤害了作者与平台间健康的合作模式,也对玄霆公司及阅文花费巨大心力运营的“鬼吹灯”IP带来了市场风险。

  在IP从独立开发逐渐走向产品联动、融合开发,共享全产业链经济收益的阶段后,包括游戏、动漫、文学、影视等多文娱产品形态的全IP运营逐渐成为了市场头部文娱公司的常态。对于“鬼吹灯”这一IP,玄霆公司走的正是泛娱乐开发路线,目前,由小说改编,成功影视化的《寻龙诀》《鬼吹灯之精绝古城》《鬼吹灯之怒晴湘西》等作品也均实现了口碑热度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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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在片名及推广上与《鬼吹灯》系列挂钩,不少受众或许会产生《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与“鬼吹灯”系列有着强关联的误会,这其实会潜在地对“鬼吹灯”IP的品牌度带来消耗,或多或少影响到“鬼吹灯”这一IP后续其它文娱产品市场价值的有效实现。

  对作者而言,且不谈应以遵守契约精神为本,在IP开发进入到了精品化阶段后,也应该更为珍惜自己作品的羽翼,而不是着眼于一时的利益盲目开发IP。此外,张牧野在内容与《鬼吹灯》小说没有关联的《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前冠上“鬼吹灯”前缀,也让粉丝直言“坑蒙拐骗”,这对他自身的口碑何尝不是一种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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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保护贯穿行业

  才能带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一直以来,我们看到的关于IP版权保护的行动多在于打击盗版、抄袭。此外,便是影视化过程中作者对作品与自身权益的保护,如匪我思存直指《人生若如初相见》侵权、顾漫与乐视就《何以笙箫默》打官司,九夜茴因《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搜狐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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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案件中,作者均是主张权益被侵犯的一方,但在“鬼吹灯案”中,权益被侵犯的则是平台方。不过,不管是哪一方,这都说明了国内以IP为核心的泛娱乐开发虽然进入到了高速发展阶段,但合约与法律相对市场发展却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鬼吹灯案”的出现也在提醒市场,在网络IP版权的保护中,我们不仅要看到作者,也要看到平台方。

  此次“鬼吹灯案”不仅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是首次对作者与商业平台的权利界限作出了清晰的划分。对于互联网时代热门IP的运营和发展,此案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当下的文娱市场,需要的正是“鬼吹灯案”中积极维护版权权益的公司,未来,市场也需要像迪士尼一样的“版权狂魔”。

  网上有一个段子曾言,如果一个人被困孤岛,那就在空地上画一个大大的米奇,迪士尼就会第一时间划船来状告你侵权,这样你就可以得救了。虽是段子,但由此可见迪士尼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管是IP授权、度假村,还是影视娱乐业务,迪士尼的核心始终都是IP。可以说,IP版权就是迪士尼的财富,是迪士尼建立完整成熟产业链和立体多元化IP运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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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于海外,国内文化行业对版权保护的“较真度”并不高,这也是版权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但在优质IP依然是竞争焦点的当下,版权保护和开发是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只有当行业的创作者、平台、消费者共同提升对版权的认识,出现更多“较真”的作者和企业,才能带动整个行业版权意识的提高。

  如今,越来越多的作者、平台开始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打的每一场官司对IP产业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这不仅会推动版权交易的规范化,也会让更多平台、作者懂得如何在IP授权到影视游漫开发的一整个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其实,这也是行业不断进步、市场不断规范化的重要表现。

  如今,提出全IP开发战略,争做“东方迪士尼”的文娱公司越来越多,对他们而言,迪士尼近乎疯狂的版权保护态度是值得借鉴的。因为保护版权是知识创造者和拥有者获得更大收益,保持创作、开发热情的先决条件,也是IP全链条开发,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之一。可以说,只有版权保护做好了,文化产业才能在健康、有序的前提下实现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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