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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11期,诬告陷害他人获刑案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11期,诬告陷害他人获刑案
2025年06月30日 09:54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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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本案判决说明,任何试图利用司法机关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法律不是泄私愤的工具,触碰诬告陷害的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511期,诬告陷害他人获刑案

  本案判决说明,任何试图利用司法机关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法律不是泄私愤的工具,触碰诬告陷害的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情简介

  卢某与刘某因涉毒行为被执法部门查获后,毫无根据地猜测是胡某举报了他们。为了宣泄心中的愤恨实施报复,二人共同商议编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事实”,谎称胡某驾驶着一辆小汽车,搭载着他们二人,并且一同在车内进行了涉毒活动。

  他们这一恶意的虚假告发行为,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胡某被执法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立案侦查,后被刑事拘留,其正常生活和名誉都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随着案子的侦查,相关部门发现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虚假告发案件。于是,有关部门撤回了对胡某的犯罪指控,还胡某一个清白。与此同时,对卢某和刘某的诬告陷害行为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刘某故意捏造胡某驾车搭载他们并在车上共同实施涉毒行为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虚假告发,导致了胡某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决卢某柏徒刑七个月,刘某伟徒刑六个月。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公民依法享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绝不能成为发泄私愤、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诬告陷害行为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1. 举报权不可滥用,底线是真实: 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控告不法行为的权利,是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但这项权利神圣且严肃,其行使的基石必须是客观事实。任何为泄私愤、打击报复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虚假告发的行为,都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严重亵渎和滥用。

  2. 诬告陷害代价巨大,害人终害己: 本案卢某、刘某因个人猜忌和怨恨,不惜以身试法,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无辜者胡某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使其蒙受不白之冤和巨大的精神痛苦,更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起诉、审判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到头来,诬告者非但未能达到泄愤目的,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可谓自食恶果。

  3.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本案再次说明,任何试图利用司法机关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法律不是泄私愤的工具,触碰诬告陷害的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其量刑标准是:

  (1)基础量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2)加重情节: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如立案/拘留/逮捕)或公诉等严重后果,刑期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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