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权益,国家对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了政策支持。
从2014年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旨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其能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代缴政策,但总体原则是围绕帮助残疾人参保,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使他们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各省养老保险代缴措施
• 北京市
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非重度残疾人代缴50%。
• 天津市
有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900元标准全额代缴;无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代缴50%。
• 河北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
• 山西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内蒙古自治区
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
• 辽宁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吉林省
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
• 黑龙江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上海市
重度残疾人代缴95%;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全额代缴。
• 江苏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浙江省
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安徽省
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按代缴档次给予补贴。
• 福建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非重度残疾人,代缴不低于5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江西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
• 山东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河南省
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湖北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湖南省
纳入特困供养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的残疾人、非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或部分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 广东省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费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代缴100元。
• 海南省
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代缴200元。
• 重庆市
一、二级残疾人,代缴100元。
• 四川省
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三级及以上),代缴100元。
• 贵州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不低于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 云南省
所有残疾人,养老保险全额代缴。
• 西藏自治区
符合条件的困难和精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
• 陕西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甘肃省
一类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全额代缴;二类及三四类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全额代缴;城乡重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养老费。
• 青海省
重度残疾人,代缴300元;中、轻度残疾人(三四级残疾人),代缴50元。
•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100元缴费标准代为缴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重度残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特殊群体,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