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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BVI持股模式规避《个人所得税法》及《经济实质法案》 | 法经资讯

外籍个人BVI持股模式规避《个人所得税法》及《经济实质法案》 | 法经资讯
2020年10月19日 21:30 新浪网 作者 用户6289104432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亚机械”)是一家深交所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中存在个人股东持股BVI公司并控股拟上市公司之情形。

图1  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020年8月,深交所就东亚机械个人BVI避税问题及经济实质问题提出问询,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开曼《经济实质法案》(The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Act)对发行人境外架构合法合规性的具体影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BVI公司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是否存在被处罚或注销的风险,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性。

  2020年9月16日,东亚机械发布《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表回复称:

  其一,实控人等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不会导致其税负进一步减少,不构成《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避税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萤焕及其近亲属罗秀英、韩文浩、韩文翰和韩文欣均为中国台湾籍自然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其通过BVI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不会导致其税负进一步减少,不构成《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避税安排。

  其二,相关BVI公司不属于《经济实质法案》的规制范围,不存在被处罚或注销的风险,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BVI《经济实质法案》,应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主体为:在任何财务年度从事“相关活动”的“法律实体”——其中“相关活动”指从事包括控股业务在内之九类业务。[1]而其中与东亚机械相关的“控股业务”系指纯控股企业的业务,而根据《经济实质规则》(the 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5.25,“纯控股企业”采狭义解释,即仅持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仅赚取股息和资本利得的企业;而根据依据《经济实质规则》第5.27款,拥有其他形式资产(如有息债券、政府证券、不动产法定权益或受益权)的实体,不属“纯控股企业”,并非从事“控股业务”。而由于涉案五家BVI公司均另外持有美国政府债券,故并非从事控股业务,亦无受“经济实质”规则约束的其他几类业务,故不属于《经济实质法案》规制范围。

  目前深交所并未进一步就其回复发表意见,若该结论被肯定,则外籍居民通过持股BVI公司并使其从事简单业务而不落入“控股业务”等九类业务,即可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法》及《经济实质法案》之要求。

  【杭雅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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