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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行动”在子夜】—— 27年前奥国警方华埠大搜捕(下)

【“龙头行动”在子夜】—— 27年前奥国警方华埠大搜捕(下)
2020年10月19日 03:51 新浪网 作者 haiwaicity

  蒂罗尔山涧小镇

  

  “龙头行动在子夜”写到这里正准备打个结,转入监狱里大墙内的一幕又一幕。忽然接到一位女士的电话,她说想找笔者谈谈。我问:“您要谈什么事?”她说:“我们见面谈,好吗?”我答:“可以,请问您叫什么名字?”对方沉默了一下,仍说“我们见面谈”,我坚持了一下,“最好请您告诉我您的名字。”电话里犹豫了一会儿,报了自己的姓名。我想我没有听过这个名字,但从口音中,我听出是个上海人。我说:“行,您来吧。”我们约了个时间。她如期而至,一位看上去四十多岁的妇女,显得有点疲惫。

  见面后,她很爽快地告诉我,她也是“龙头行动”中的当事人,看了前面的章节之后,也想谈一下自己的经过。然后她平静地叙述了她在“龙头行动”前前后后直到现在的遭遇,她整整讲了两个多小时。讲完之后,轮到我沉默了。我只是在想,如果她还隐瞒了什么,或者她还干过什么事情,那么这是咎由自取;但如果事情诚如她所说的那样,那么她的冤屈实在太大太大了。

  于是我决定将“龙头行动在子夜”的进展,在监狱的门口做一个短暂的停留,让我们先来听一听远离维也纳数百公里外蒂罗尔州的一个小镇上发生的事情,而这恰恰也是整个“龙头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是1988年秋,在北京的奥国使馆取得旅游探亲签证,带着我刚上学的儿子一起来到奥地利。我的丈夫早两年也是在北京使馆获得工作签证来奥。当时我们都在格拉兹的一家中餐馆打工。四年多前,我们在这个小镇上开了家中餐馆,生活也很安定。93年5月,我们全家回上海探亲。坐的是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班机,从维也纳经法兰克福到香港。在香港小住三天购物,再回上海。因为我们是第一次去香港,在香港也没有亲戚和熟人,想找一家便宜点的旅馆,事前我就问了一个以前一起打工的同事,在香港有没有亲戚朋友,可以代为介绍一个旅馆。她说,她在香港没有什么关系,但她姐姐有许多香港朋友,你可以打电话问问她。于是我就给她姐姐打了一个电话,而她的姐姐就是“龙头行动”中大名鼎鼎的H。后来我遇到的一连串倒霉事,就是这个电话埋下的祸根。H在电话里说,她可以介绍香港的便宜旅馆,但地址不在手边,晚上再给我回电。事后,H的女儿给我来电话,告诉我香港旅馆的地址电话、老板姓名,说每晚住宿费只有一百多元港币,的确很便宜。于是我就给香港的旅馆去电话,预订一个房间,并告知我们抵港的时间,希望他们接机。以后的事情都很顺利,从上海返回奥地利后,则又像平常一样,每天在乡下开店打工,事情也就过去了。

  9月10日的凌晨,也就是“龙头行动”开始的那天,忽然有七、八个警察来到我家。我很吃惊,问他们有什么事?他们说要搜查我的家,拿出了法院签署的搜查令。我看不懂,就让我儿子看,他从小在这里读书受教育。他告诉我,警方认为我有搞偷渡活动的嫌疑,要搜查我们家。我想我没有做过亏心事,要搜就让他们搜。

  他们先在我们住家里翻箱倒柜,搜走了所有的账本、存折和首饰等。然后又要去我店里,我们就上了警车一起去餐馆。路上警察问,店里有没有人。我说有个洗碗工,刚来没几天。洗碗工是个没有居留的黑人,他们在店里搜查后,把他也抓走了。我和丈夫也被带到警察局。

  蒂罗尔警察局办公室

  在警察局,警察问了我许多问题,我说我德语不行,希望有翻译在场。警察说你儿子可以来翻译。我说儿子太小,希望有个正式翻译比较好。于是警察就将我同丈夫分开在两个房间里,他们去因斯布鲁克请翻译。当时是上午八点多,一直等到下午两点,翻译赶到了。

  审讯接着又继续下去。警察首先问我,今年五月的某天,有没有一个叫某某的人跟我通过电话?这突然一问,我愣了一下。我也没听过这个名字。我说没有,也不认识这个人。这时翻译提示我,你再想想。警察这样问你,他们一定有什么根据。我冷静下来,再仔细想一下:

  五月份,我回国去了,之前和朋友熟人通过电话。比较不熟的,就是同H通过电话,问香港的旅馆,后来H的女儿给我来过电话,但我根本不知道H的女儿叫什么名字。我就把这事情的经过讲了一遍。

  但警察不相信,反复问我去香港替H办了什么事,同H一起搞过多少次偷渡活动等等。我再三解释,但无济于事。我希望警察拿出证据,那天分别对我和我的丈夫问了一个下午,直到晚上才放我们回家。

  当时我们都在想,我们没有做过那些事情,最后总会搞清楚的。过了几个月份,被搜去的账本、首饰、存折等等,都陆续发还给我们了,只是我的护照一直没有还给我。而我的居留十二月份就要到期了。我向警察局要了多次,得到的答复是事情还未结束,要我再等。

  到了1994年2月,当地警察局找我去谈话。办事的那个警察态度非常凶,一上来就说怀疑我是蛇头,怀疑我搞偷渡,说我是“Scheiße Chinesin"。尽管我丈夫事先再三叮嘱我,不管警察怎么说,你一定要忍住,千万不要同警察吵架。我还是忍不住发火了。我说:“你怎么可以随便乱怀疑人,你有什么证据,这样骂我。”我又说:”我也可以怀疑你,你是新纳粹分子,你是新希特勒分子。”那警察被我这一骂,也恼羞成怒,拍着桌子说:“好,我不跟你谈了,你马上滚出去。”我说,走就走,等我走到门口,警察又叫住我,你等一等,到隔壁房间去。

  隔壁办公室里还有一位秘书,桌上放一台打字机。那警察拿出一个文件夹,重新开始问话,但态度已缓和了许多。

  警察先问我,哪年来到奥地利?我说是88年秋,是在北京使馆获得签证。警察又说。你在北京申请的是来奥旅游探亲。你在填写表格时也签字保证,探亲结束后就回中国,现在你一直没有回去,你是欺骗行为。我说没有欺骗,开始是探亲。后来我的居留跟上我丈夫的居留签证,已转为家属居留,而且90年我自己也申请得到劳工局的工作许可证,我的居留是合法的。虽说我一一回答了警察的问题,但后来麻烦还是来了。

  我们在警察局的对话,都由那位秘书记录下来,凡我听不懂的地方或对我不利的指责,我都说“Nein”。最后打出了一份审问记录,警察要我在上面签字,我说我不能签,因为我德语不好,也看不懂。警察说,你德语很好,讲得很清楚,你一定要签字。我被逼得没办法,就说那你慢慢地读一遍,他就很慢地读了一遍。我连听带猜,好像意思差不多,我就签了。没想到这一签字,后来竟成了我自己认罪的材料。

  这次谈话后过了几个月,我收到了警察局给我的一份“裁定书”:限我两周之内自行离开奥地利,并规定我十年内不得进入奥地利。指控我的三项罪名是:

  一,指我在北京签证时有欺骗行为,探亲旅游之后没有按期回国。二,说在我店里搜到一本意大利护照,是花钱买来从事偷渡活动的工具。三,说我的护照上有五个出入南斯拉夫的图章,以此为据,认定我至少从事偷渡活动在五次以上。而且限期离境的惩罚,也包括我的儿子,他是和我一起在北京签证、入境的。

  奥地利与前南斯拉夫边境

  当时我接到这份“裁定书”,急得不得了,马上去找律师,并向律师逐条陈述我的反驳。第一条,我前面已经说了。第二条,关于那本“意大利护照”,是我们镇上一位老太太在我餐馆附近捡到的,她当时就交给我儿子,说可能是你们餐馆的客人遗失的,也许失主会来认领。我们那个小镇是个旅游点,外国游客很多。儿子交给我们后,我们就随手放在酒台的抽屉里。这次警方大搜查,“护照”便成了一条“罪证”。第三条,“五次出入南斯拉夫”,是我们在格拉兹打工时,离南斯拉夫很近,那里香烟比奥地利便宜一半多,当时还没有打仗。我丈夫是抽烟的,所以有时休息天就和朋友一起开车过去买烟,去过几次。律师听了我的介绍后说,我们可以向州法院提出上诉,但要找到那位老太太出来作证。于是我带着儿子,找到了那位拾到护照的奥国老太太,问了她的姓名和地址,交给了律师,由律师去调查问话后,写了一本上诉状递交给因斯布鲁克的州法院。

  1994年11月,州法院开庭审理我的上诉状,当时不仅传唤了我们镇上的老太太,而且还通过国家安全警察局找到了那本护照的失主,这位意大利人也到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词,证明我所说的经过属实,根本不是我花钱买来搞偷渡的。“出入南斯拉夫”情况,我也向法庭作了说明。法庭听取了两方的陈述后,当庭判决,“裁定书”上的这两条“罪名”不能成立。

  南部边境海关

  就这样我赢了这场官司,我想我应该没事了。为了这次的无妄之灾,我已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财力,担惊受怕,开店打工都没有心思。事后,我又去警察局催问我的居留延期,但得到的答复仍是再等等。从93年底到这时,我的居留延期一直未批下来,我丈夫的居留先批下来了,但也只给了半年。

  到了今年的二月,一天两个警察来我店里,说镇警察局让我去一次,我就随他们去了警察局。警察局的负责人当场向我宣布了由州治安警察总局下达的“裁定书”,仍然限我和儿子在两周内自行离境,并禁止我十年内再入奥境。这次的“罪名”是我八年前在北京申请的是探亲旅游签证,不得转为家属居留,我至今未归是欺骗行为,另外两条“罪名”就不再提了。他们要我在“裁定书”上签字,但我拒绝签字,我说这样的“裁定”毫无道理,我没有犯什么错,为什么要我离境?我不签字。警察说,不管你签不签,这份“裁定书”已经生效,说完就在我的护照上盖了居留吊销的章子。护照就扣在警察局,什么时候离境,什么时候来领护照。

  从警察局出来,我感到自己身心俱惫,有一种茫然无措的悲哀。我去找了我的律师,但这一次他明显的没有上次那样的积极了。他说,你在就两条路,要么离境,要么再上诉,但上诉又要花很多钱,而且很难赢,结果很可能你还是要出去,我也没办法了,你自己再考虑考虑。

  回家后,同我丈夫商量怎么办?他也泄气了。他劝我算了,不要再打官司了,又要花钱,又要费神。警察局一定要赶我们回去,我们也斗不过他们。干脆你先带儿子回去,我在这里再张罗张罗,早点把店卖了也回家算了。现在国内情况也不错。我想想也有道理,于是给家里打电话。

  在这之前,我从未告诉家里这些事情,怕父母亲担惊受怕,又帮不了我什么忙。这次我把结果同他们一说,他们也很震惊,怎么会这样?但又反过来安慰我,回家也很好。幸亏1994年底,我托家人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回去总算有个住的地方。我又给我原来工作的医院打电话,把我的境遇同他们说了,问回国以后能不能回原来的单位?我出国已经八年了,医院领导居然很热情,表示欢迎我回去,安排工作不成问题。这多少使我感到一点宽慰。

  维也纳警察拘留所

  我把这个决定告诉儿子,没想到他坚决反对。他说,他在奥地利住得好好的,为什么要回去?还有二年,他就可以从职业学校毕业。他不想回去。儿子的态度使我一阵心酸,也动摇了我们的决定。儿子是从小就受奥地利的教育,他的德文比中文还好。如果回国,他还要从头学习中文。他是一个孩子,有什么罪?为什么要把他也赶出去?我们这么一想,决定,这个官司还是得打下去。

  我又去找了一些奥国朋友和这里的法定翻译。大家都主张,我应该继续上诉。不上诉,我一点机会都没有;上诉,不管结果如何,还有一点赢的机会和可能。奥国朋友还帮我找了一位人权组织的律师。这位律师很同情我的遭遇,马上就替我写了上诉书,递交给奥地利联邦行政法院,就警方的“裁定书”提出我的申诉。律师还给我们当地的警察局发了一份传真,希望他们在我上诉期间不要打扰我们。

  但是,第二天,当地警察局却回了一份传真给那位律师,说“裁定书”是“终审判决”,你们可以上诉行政法院,但不影响“裁定书”的执行。律师说,这样看来,你不能再在小镇上居住下去了,要先回避一下。这样,我不得不离家出走。我走了以后,警察找不到我,就找到我儿子,也给了他一份“裁定书”,限他两周内出境。于是,我儿子也在家待不下去,不得不中断了学业,住到其他地方去了。

  现在,我们母子二人颠沛流离,有家不能回。尤其是我的儿子,他在这里长大,在这里受教育,他有什么罪?!所以,这个官司我是打定了,我相信行政法院会秉公执法,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的。同时,我也希望舆论报道能如实地反映我的情况。

  这位妇女叙述完她的经历后匆匆忙忙地走了。她既没有给我留下电话,也没有给我留下地址。这时,我才理解她当初在电话里欲言而止的原因。她就这样走了,只留下一份无奈,一份冤情,一份听天由命的茫然。我在想,或许在一些小事情上她的一些做法不无可供商榷之处,但也不应当就落到这个地步啊!我们到底是不是生活在一个民主、法治、人权的国家?

  

  维也纳州法院监狱坐落在一区和八区交界的一端,街名就叫:地方法院大街,(Landgerichtestraße)。监狱大楼在五年以前新改建过,是一座现代化的建筑物。如果不是窗户上的铁栅栏提醒人们贼溜溜是一座监狱,它看上去倒更像一座大医院。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也是一座“医院”。

  维也纳地方法院

  整个监狱共分五层。下面三层是男监,上面两层是女监。犯罪情节轻的,在下面,重的在上面。这里关押的大多是等待法院判决的嫌疑犯。审判的程序一般是,由法官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交给国家检察官提出定罪的标准;再听取犯人的律师的辩护,然后由陪审团商议,最后,法官作出裁决;案犯是否有罪,是否释放、量刑如何。西方的法律从最初的断头台、绞刑、枪毙、上电椅,到现在废除死刑,刑罚越来越宽。这里纵然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人道主义原则,但也给人以刑法过于宽松、对受害者不公的感觉。这种矛盾的现象以及近些年来犯罪率激增的事实,也使西方人头疼。

  维也纳临时监狱

  九月十日,奥地利报刊在头版头条以大幅标题下,报道了“龙头行动”,在当地社会引起了一阵沸沸扬扬的风波。新闻界的大肆渲染波及到整个华人社会,中餐馆的生意一落千丈;然而,另一方面,警方的行动也打击了少数犯罪分子的活动,使华人社会的治安状况也确实稳定了一段时间,至少偷渡的狂潮在很大程度上被抑制了。

  维也纳州法院监狱,俗称“维也纳一号监狱”。之所以排名一号,可是与它的现代化程度有关系。这座监狱的构造和内部形式,几乎同八区的AKH总医院一模一样,也是分楼分片分区,以一个字母加上连数的号码,组成一组监房。整个大楼都有中央控制的监视系统。人走在里面,感觉是安静而又干净,有时静得像走进一座深山老林。走廊里见不到吆五喝六、挂着武器的警察。地板擦得油光可鉴,一尘不染。当然,这都是犯人干的事情,而且是已被判了刑的犯人干。

监狱内部

  

龙头行动拘捕的72名华人,并未全部关进这里。在各个警察分局预审之后,其中有53人属于没有居留的“黑人”,还有个别是属于有居留,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完全是“搂草打兔子”,搂进来的无辜者,像前文提到过的小D一类。这些人,“黑人”送往九区的拘留所,在那里鉴别身份,等待遣送,没有任何底案的,几乎是过夜以后,第二天就放了。其实,这些人最倒霉,既没有任何解释,更没有道歉,只能是一番虚惊,一场噩梦,一次极不愉快的监房之旅。

  真正住进一号监狱的一共有19个人,住进一号监狱后被分别关进各个监房里。这19个人全部是在州法院的调查法官签署的逮捕令上“榜上有名”的。检察官们此刻在大叠大叠的案卷和厚厚的法律条文之间为他们寻找定罪量刑的落脚点。

监狱内部

  

B从九区拘留所被带到一号监狱时,已是晚上八、九点钟。例行手续之后,她被带上四楼,领取了一大包号衣、睡衣等用品、杂物,随后。跟着看守进了一间牢房。牢房里有三张床。清一色的白床单、白被子、白枕头,像一间病房。两个女犯人已经躺在床上,穿着一样的粉底、碎花的睡衣。她们对突然送进一个亚洲人有点好奇。看守在离开时,嘟囔了一句:“今天的晚饭已经没有了。你饿不饿?”B说:“饿,很想吃东西,最好来点咸的东西。”“什么?咸的?”看守一愣,“好吧,我去看看有什么吃的,尽量伺候好您。”看守特别用了“伺候”这个词,B这时候意识到自己犯了个错误:这儿是监狱,不是旅馆。听看守那个口气,今天的晚饭是没指望了。

  过了一会儿,那个看守还真的送来了一些吃的,有黄油、果子醤、鱼罐头和一些面包。B只留下了鱼罐头,其他东西都退给了看守。就在这时候,同屋的两个女犯朝她直瞪眼。等看守一走,其中的一个就从被窝里跳了出来,朝着B低声嚷嚷:“笨蛋!这么好的东西怎么可以还给他?应该都留下来,我们也想吃啊!”这话,刚才当着看守的面,她们不敢说。现在说也晚了。B和这两个同室也就这么认识了。

  B打开领的那一大包东西,里面有一床被单、一个被套、一个枕套、两床毛毯、两条毛巾、一件睡袍、一套餐具(包括一副刀叉、一个玻璃杯、一块擦碗布),还有牙刷、牙粉、肥皂、切面包的木板和一个给女犯人用的洗漱盆。B看着这些东西直发呆:这是在蹲大狱吗?B想起自己当年被送到“广阔天地”上山下乡,在黑龙江建设兵团都还没领到过这么齐全的生活用品。B不免生出一番感慨。

  这间牢房有十几平方米,边上还有一间盥洗室,里面有抽水马桶、大洗脸盆和一面大镜子,就是没有洗澡设备。同室的女犯告诉B,每层楼都有浴室,一周开放一次。另外,毛巾、睡袍等是每周换洗一次;床单、被套等是一个月换洗一次。到时会有人来收。每个牢房还有一份类似餐馆菜谱一样的货价单,上面标有各种零食小吃、香烟、啤酒(不含酒精)、咖啡、茶叶、油、盐、酱、醋、洗发水、香皂,还有各种文具用品,真是琳琅满目。每个囚犯每次可以向看守订一次货。拘留待审的犯人可以一次定不超过1500先令的东西;已判刑的每次只可以订173先令之内的东西。

  考虑到宗教信仰,监狱也设有教堂。每周上午是女犯上教堂的时间。这种案犯有可能聚会、串供的场合,监狱规定,同案犯不得在相同的时间上教堂。龙头行动设嫌的中国人因为属于未定罪犯人,所以不允许参加这种活动。中国人见面的机会是每天放风的时候。

  放风操场

  一号监狱的楼下有一个三百多平方米的大院子,中间用木板隔成两个独立的小院子。每个楼房的犯人占一个院子放风,互相轮换。院子里还有一个岗楼,有看守坐在里面,监视犯人,不让他们同另外一个院子里的其他犯人说话,或者同一楼、二楼上的其他犯人喊话。因为一楼、二楼上的犯人都可以看见院里放风的犯人。事实上,岗楼上的看守看得很松,很多时间里是自己看书,看报,打电话,消磨时间。那块隔板不知是日晒雨淋,还是人为的原因,两块板之间的空隙很大,还有许多小孔。贴着这些小孔和板逢,互相都能看见。一些老资格的犯人则根本不理会看守的存在,只管与其他犯人聊天、谈话。看守倒也不训斥,至多瞪一眼,或者挥挥手,让放风的队伍不要停下来。

  “龙头行动”中被拘捕的中国人也在放风的大院里见了面,聊了天,彼此间说着普通话、青田话、温州话。不仅看守听不懂,其他的犯人也听不懂。看上去他们像交谈,也可以理解为仰天长啸,或者是自言自语。反正他们也都知道,谁谁谁进来了,关在什么地方。胆子最大的要数H。每次放风,她都紧靠着隔板,看看隔板那边的人是谁,碰上一个,就直着嗓子大喊大叫,还像待在自己的餐馆里一样。胆子最小、最规矩的是W。任凭隔壁的老乡叫破了嗓子,他也是一声不吭。而且越走越远。据说,他在警察局被预审时,曾一度吓得昏倒在地上。事后,一家奥地利杂志还在报道中专门提起此事,并发挥想像力说,W是由于想到,如果说出真情,将遭到“中国黑手党”的毒手。让了解情况的人看了又好气,又好笑。

  按照奥地利的法律,案犯在被捕待审之初,法官要进行一次例行的听审会。这还不是开庭审判,而是再审查一下,关进监狱的嫌疑犯是否有冤情?有没有搞错?是不是必须收监待审?有没有可能保外候审?或者是干脆无罪释放。这是一种慎重而负责的司法程序。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刑事犯可以付押金保外候审;押金的高低,看案情的严重程度和案犯的财产情况。但涉及团伙犯罪,有串供的可能。或者重大案件,比如谋杀、恐怖活动等的案犯,保外后有逃走的危险,或者对社会、他人构成威胁,则不允许保释。“龙头行动”的案犯,除极个别“边缘人物”已经被保释出狱,绝大多数属于团伙犯罪,故不在保释之列。

  维也纳州法院

  这次听审会的程序是由案犯的律师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法官听取警方的意见后,当场做出决断。申请被驳回后,案犯还可以通过律师再次上诉,要求保释。但是,一般有经验的律师都不会再提第二次。因为再上诉一次,又要重新安排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一年;反而耽搁了许多时间。不上诉,则有可能早些进入开庭审理的程序,在法庭上和公诉人展开唇枪舌剑的交锋,以缩短当事人在牢房里的时光。

  但说来碰巧,W通过朋友请来的律师是个专门打民事官司的,办刑事案件还是第一回,不甚了解其中的奥妙。一听申请被驳回,就马上提出上诉。上诉状一递进去,整个案件的审理就卡在那里,因为这是一个团伙犯罪事件,只要有一个成员提出上诉,所有其他人的审理也得都停下来,等上诉有了结果,才能再开庭。就这样,1993年9月开始的“龙头行动”,原定在年内就应当开庭审理,结果,一直拖到1994年1月,法庭才第一次开庭。

  

  如果说关进一号监狱的那些人是在等待法律的审判,那么另外一批没有居留的“黑人”,则是待在拘留所里任凭命运的裁决。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是一批国籍不明的人。他们在被捕时,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明,虽然警方认为他们是中国人,但如果他们自己不说,就没法确认他们的真名实姓,也没法确认他们的国籍。这也是警方最伤脑筋的事情。既不能立刻遣送他们回中国大陆,又不可能长期关押。通常根据他们自己报出姓名,送交中国驻奥使馆领事部,由领事部发函回国,向国内有关部门查询,查出确有其人,领事部再发放旅行证。事实上领事部收到警方提供的姓名,很大部分是假的,根本无法在国内查询,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送来的人名拼读以后,尽是“王倒霉”、“李不幸”、“张见鬼”,这些人你叫警方哪里去查?再仔细想想,这些“名字”倒也挺真实,恰好是那些花了一大笔钱、千辛万苦来到国外,没有居留,又找不到工作,在异国他乡监狱度日的“黑人们”共同的“名字”。这绝对是令人心酸的黑色“幽默”。一般情况下,如果三个月没有回音,或是“查无此人”的回复,警方就会给他一份“两周之内自动离境,十年之内不得再入境”的“裁定书”,就把人放走了事。

  后来警方发现有人把这三个月看成是一个“考验期”,熬过这一关就可以“自动离境”(也就是重新自由了);于是把关押期延长至六个月,六个月的铁窗生涯,就不那么好过了。但办法还是有。据一些后来“重见天日”的过来人介绍。一进去的第一天拼命喝水,逮着水龙头就使劲喝,喝到肚子快要涨破为止。接着就是收监之前的例行检查:量身、过磅、画押、签字等等,这时候,你的体重一定比你平时的体重加重几公斤。这些数据都被填入表内,作为你收监之初的健康状况。然后,你开始少吃乃至不吃,尽量地饥饿自己。有些人是直接绝食,这个太伤身体。吃一点,不多吃,马上体重就会直线下降,到了下一次体检时,监狱的医生就会发现你的体重减了好几公斤,这就说明你生了病或者健康状况恶化,就会开证明让你去医院检查、治疗。

  虽然也是警车押送到医院,但警察一般都看守得很松。这时机会就来了。从前门、后门、边门、角门,只要有门,马上就溜之大吉。等一会儿,医生出来问警察,你的病人呢?警察四下张望,哪里还有人影?耸耸肩、一摊手,这档子事情就算完了。又据说,连这套办法也不灵了,警方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不过,“龙头行动”中被拘捕的那些“黑人”,最后被直接遣送回去的并不多,大多数都是“八仙过海”,以各种方法出来了。

  1994年2月7日上午,五个月前被报纸炒得沸沸扬扬的“龙头行动”第一次开庭了,地点就在维也纳州法院的底楼第13号审判厅。严格地来讲,这不能算是“厅”,只能属于“室”。因为这个审判室才二十来平米,正前方放着一张审判席,中间坐着法官,右手是书记员,左手是法定翻译。审判席的两端,一端坐着公诉人即国家检察官,另一端则是辩护人、被告请来的律师。审判席前放着五张折叠椅子,就算是被告席,四周也没有什么栏杆之类的东西,室内靠窗的地方,有一排折叠椅,属于旁听席,早被一群闻风而至、准备爆个大新闻的各报记者占光了,很多记者只能挤在一边。另一排靠墙站着被告的亲友。一间小屋子一下涌进这么多人,显得有些杂乱。与其说是法庭,倒不如说是医院的门诊间更合适,熙熙攘攘,挤挤挨挨。

  九点整,法官带着翻译、书记员入席,显然这个案子法官早已烂熟于胸,该怎么审、怎么断,亦已心中有数。把庭审放在这么个小房间里,本身已经表明了这个案子的规格。所以法官不慌不忙地当众把黑色的法官大袍套上去,然后宣布“庭审开始”。这时那帮富有经验的记者们已经看出,今天没什么戏了,这种阵势,跟他妈的审小偷、扒手、暗娼差不多,哪里有什么“黑手党”的味道。一开始那股热腾腾的劲头,不由得冷了一半。按照司法程序,首先由公诉人——国家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起诉。这次十九名被告人,被分成四批,分别予以开庭审判。第一批是H一家三人加上B。第二批就一个人,就是那位W。第三批是另外一些人,第四批则是N为首的越南华人。而且这四批要在这个上午全部审完。

  检察官的起诉状列数了第一批四名被告的犯罪事实,依照奥地利的有关法律,向法官提出量刑的尺度。

  奥地利的“外国人法”中,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是专门惩处偷渡蛇头的条例。

  第八十条是专指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中分为两种。一是协助他人偷渡而没有拿钱的,罚款最高额度为五万先令,二是协助他人偷渡而收取他人钱财的,最高罚款为二十万先令。

  第八十一条是指刑事惩罚的标准,也有两种量刑依据。一是被告人一次携带五人以上偷渡,或最近为同一类罪而判过刑的(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或最近五年内在国外犯同一类罪的,最高可判一年徒刑。或罚款三百六十天的钱,这个钱数是根据案情和个人财产状况而定。二是集团性或企业化协助他人偷渡的,最高可判三年徒刑。

  对于“龙头行动”中的华人偷渡团伙,检察官就是按照上述两款给予量刑的。起诉状宣读完毕后,由辩护人答辩。H聘请的是一位大律师,身经百战,资格很老。据说同正在审案的法官还是少年时代的朋友,所以这类案子在他眼里只是小菜一碟。他的答辩很简单:被告人有罪,量刑从轻。

  最后,法官宣判:H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14个月;L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14个月;B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6个月;W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18个月。

  一场轰轰烈烈的“龙头行动”就此落下帷幕。

  第二天,奥地利各报以并不显眼的、豆腐干大小的篇幅报道了这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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