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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来了,“三定”之后又一重磅文件!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来了,“三定”之后又一重磅文件!
2019年09月18日 18:41 新浪网 作者 13个精算师

  

  今年迟迟未有动静~

  是在等这份文件么?

  保险业

  首份现场检查办法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来了,“三定”之后又一重磅文件!

  银保监会成立后,先是机构和职能相继确定,随着银保监会整个系统职能的明晰,各项监管制度也陆续出台。针对保险和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办法,今日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之前,保险业虽然有现场检查,但是明确的现场检查的相关制度却是首次出台,各家保险公司赶快仔细读一读,跟大家息息相关!

  MARK

  这些重点

  ①三种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来了,“三定”之后又一重磅文件!

  还有新型检查方法

  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

  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影响保险机构

  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

  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考虑

  ③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

  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包括保险业机构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等

  ④对专业性强的领域

  可以要求保险业机构

  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⑤就检查事项可以

  约谈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

  看完这些重点,再来分项看下重点吧,检查流程很重要,请仔细读读!

  1

  总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中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

  

  1. 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

  2.   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

  3.   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2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

  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

  各派出机构

  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

  负责现场检查的立项和组织实施,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通过约谈、后续检查和稽核调查等方式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其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等部门

  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

  配合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3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立项。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4

  检查流程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人员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

  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

  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被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报告及其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被查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监管部门掌握的被查机构的情况等,并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被查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不出具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并依程序进行处理。

  5

  检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线上检查是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分析筛查疑点业务和机构并实施的穿透式检查。

  函询稽核是对重大风险或问题通过下发质询函等方式检查核实的活动。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

  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查机构立即评估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第四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进行检查时,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等;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等;

  (三)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四)通过协议、合作、关联关系等途径扩大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其控制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与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6

  检查处理

  第五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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