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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王斐民: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宽容诚信,严惩老赖”转变

浙江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王斐民: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宽容诚信,严惩老赖”转变
2020年12月05日 17:46 新浪网 作者 时代财经

  作者:时代财经 余思毅 编辑:周明

  继深圳之后,个人破产制度又添落地试点。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简称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今年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不良贷款率上升,甚至很多“老赖”出现。个人破产条例的豁免债务方面应该如何探索?如何防止“老赖”恶意逃债?12月3日,时代财经专访了北方工业大学银行复苏与处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与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长王斐民教授。

  王斐民认为,个人破产程序或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针对特定的主体、特定类型的债权在特定范围内给予免责。法院能通过个人申报、债权会议、管理人核查等方式,在“府院联动”穿透式核查的支持下,辨识与筛查“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不诚信申报的人,法院不仅可以驳回其申请、终止债务清理程序,还可对其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实施。

  王斐民分析认为,浙江法院工作指引是在前期台州、温州以及浙江丽水三个地方试点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经验总结,同时也有很多制度是对以前试点的突破。这一制度的落地将对浙江省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回归理性起到促进作用。

  对“老赖”进行严格而有效的识别

  时代财经工作指引提出,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有声音评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就意味着欠债不还,这是有违道德的。该如何理解破产制度对“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的机会”呢?

  王斐民:豁免债务是通过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或是类个人破产的程序,对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一部分债权进行豁免。工作指引里,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去免除破产人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豁免个人债务是有条件的,特定的类型的债权是不免除的。

  如果债务人或者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有欺诈破产的行为或者是其他不守信用的行为,法院终止债务清理程序,或驳回其破产申请,不给予免责。

  无论是浙江还是深圳的试点,免责裁定所免除的债权限于合理的范围,特殊类型债权不免责。如《深圳个破条例》规定了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身体权或生命健康权产生的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等八种特殊债权不适用免责的规定。

  浙江工作指引规定了行为考察期制度,即所有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可以设行为考察期作为免责条件,有债权人不同意免责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责条件的,可以设定行为考察期。行为考察期为5年,在此期间债务人应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因此,个人破产程序或者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针对特定的主体、特定类型的债权在特定范围内给予免责。

  时代财经:这就意味着认定特定主体和范围尤其重要,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即俗话说“老赖”如何进行辨识与筛查?

  王斐民: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院的工作机制里,没有全国统一的、有效的机制去区分“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和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的个人,也就是俗称“老赖”。

  工作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前期试点的经验构建出对这两类人区分的方法:一是,提起申请债务清理的债务人要如实申报财产。第二,债权人会议可以质询债务人,一定条件下,如通过债权会议还可以质询债务人的配偶、成年直系亲属等。第三,管理人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第四,法院应当调查核实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必要时可以听证,尤其是可以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来查找债务人相关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能力是比较强的。在相关技术的支持下,通过上述调查核实,法院一次性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财产,从而能辨识出债务人有无如实申报。

  此外,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不诚信申报的人,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或终止债务清理程序。法院还可以对这样的债务人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

  时代财经有网友提到担忧有些人先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然后再跟其假离婚。这种情形能核查吗?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呢?

  王斐民:即便是在市场法制相对成熟的英美国家,个人破产制度施行多年,但如何防止破产欺诈一直是其破产法修改和实施的焦点。

  具体到如何应对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的情形,工作指引有一些规定:首先,债务人须书面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上述财产在申请日前2年内的变动情况和集中清理期内的变动也要申报。第二,债权人会议可以质询债务人及其配偶、成年直系亲属,以便查清债务人财产。第三,如果前配偶也拥有债权,例如欠下生活费、分手费,或财产分割时协议答应给对方资产,此类债权是要后于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即要在其他普通债权人员全部获得清偿之后,债务人的配偶、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的债权才被安排偿还。

  “府院联动”穿透式核查保障程序实施

  时代财经上述辨别与筛查是事前范畴,建设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难点在哪里?

  王斐民: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难点,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比如说债权人总是认为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有钱不还;债权人也会出现虚假申报债权;社会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清偿是法定义务。这些认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误解个人破产法造成的。

  清理债权债务,要核查到底有哪些债权人、其债权是什么性质、债权数额多少等,从而对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按一定的顺序、按比例进行清偿。另外,到底债务人还有多少财产可以还债,有没有被隐匿的、被低价转让、非正常交易价转让等都要核查清楚。

  上述行为都需要通过债权申报、管理人登记初审和债权会议核查,还要配套相应的财产调查制度,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查控财产,拓展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只有债权人之间及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了,个人破产的公平清偿的功能才可实现。只有个人破产制度有序运转,具有公信力,获得了社会信赖,这个社会才可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意识向“宽容诚信,严惩老赖”的意识转变,社会信用制度才能更加健全。

  时代财经:“府院联动”是工作指引的一条原则。一直以来,中国的破产案件中,政府部门的角色较有争议,政府参与企业破产、职责边界在何处?在个人破产方面,政府与法院联动的空间在哪里?应该如何联动协助个人进行破产清算呢

  王斐民:在个人破产制度里,政府和法院实施的是联动机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从本质上是司法程序,主要是法院、管理人去处理程序中的具体事务。政府对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应干预,应尊重司法。政府还应当支持司法,保障企业破产法实施。

  政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管理人向公安、民政、村居委会、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调取债务人的必要信息资料时,政府应当从改善营商环境、保障法律实施的高度,给予全面的便利与配合。

  第二,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包含财政资金在内的破产专项资金,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为管理人履职的费用保障提供资金支持。因为有很多的案件可能是无产可破的,债务人也交不起诉讼费、公告费,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个人破产程序需要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因此政府要建立破产专项资金拓展资金来源,部分从其他破产案件里抽取,也有一部分应该是财政援助。

  第三,工作指引里有公职管理人的设置,在一些案件里,在市场上找不到合适的管理人情况下,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公职管理人员入职时,不收取报酬。公职管理员也是政府对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所提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支持。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浙江民营经济

  时代财经为什么此前中一直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又在今年加快试点进程呢?

  王斐民: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破产法的发展,都是先有个人破产法,后来才慢慢扩展到企业和公司法人。但在中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有一章是涉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往的《企业破产法》,针对的是法人型企业,具备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006年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有很多争议。在立法草案里面,曾经尝试过把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个人投资人纳入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最后个人破产方面还是没有囊括进来,因此这算是“半部破产法”。

  随着2017-2018年供给侧改革的深化,清理“僵尸企业”降杠杆不断深入,同时国际贸易也面临困难,各种社会问题的影响叠加导致破产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在快速增长的企业破产案件里面,有很多涉及个人破产的问题,现行的《破产法》只能解决企业的问题,不能对企业的创办人、投资人免责,也不能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进行免责,让企业家们东山再起。

  近年来,供给侧改革不断推进深化,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在中央以及地方层面,都被提到了在议事日程,有的地区进入试点实践。

  时代财经江浙、深圳一带创业的社会氛围浓厚,而且民间借贷也十分发达。这一制度落地后,对创业以及金融业带来什么影响呢?

  王斐民:在现实的企业运营中,浙江一带个人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非常普遍。企业股东给企业提供担保,最后债务也会追到他们个人。过去当使用《破产法》问责个人时,没办法对个人破产,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然后强制执行却没有任何资产可以偿还,使得案件陷入了僵局。

  若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是鼓励创业、激励人们去创新的同时宽容失败。因此它能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个人创业创新起重大的推动作用。

  金融业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会促使金融业回归理性。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为牟取暴利,会发放利率高但风险也高的贷款。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金融机构就会回归理性,主要用大数据驱动的信用评级找到社会里有信用的个人作为目标客户,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让借贷人提供不动产或者是其他人的担保,金融业将得到健康、理性的发展。

  与此同时,金融业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中诚实守信的人得到便利高效、低成本的融资,而让那些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的个人得不到融资或以更高成本获取融资,进一步就强化个人破产制度和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制度,这样金融业的发展和法律实施就形成良性的互动。

  时代财经怎么评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工作指引?

  王斐民:这一工作指引的出台正当其时,这是在前期台州、温州以及浙江丽水三个地方试点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经验总结,然后在浙江全省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类个人破产制度。这是对以往试点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有很多制度是对以前试点的突破。

  浙江省有多年的企业破产案件积累,无论是法院还是管理人在处理破产问题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外浙江是比较早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省份,这一制度对浙江省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回归理性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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