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利车主千万赔偿变倒贴 凭啥消费者告不赢经销商?

宾利车主千万赔偿变倒贴 凭啥消费者告不赢经销商?
2022-04-21 08:29:24 财经看点网

【文/财经看点网 跃跃】两年前播出的电视剧《精英律师》里有这样一个情节,男主角前女友的丈夫卷入了一场麻烦,其公司销售的宾利汽车,被人说是二手车,还做了大修,要遵循着合同假一赔三。这辆宾利价值五百多万,按照三倍来说,高达一千六百多万,真像这样赔进去,不仅损失了钱财,还毁了公司的名誉。

在前女友的百般请求下,男主角最终还是没狠下心,告诉前女友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是否隐瞒了对方窗帘和喷漆的更换,毕竟这辆宾利车是直接从国外进口,并没有人使用过,只是由于一些原因更换了窗帘和喷漆,并不算是二手车。

这段宾利汽车一千六百多万赔偿款的剧情并非编剧脑门一热瞎想出来的,而是根据一个真实事件改编而成的,这个真实事件的主人公是来自贵州的杨先生。

当年,杨先生的这场官司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前期胜诉的杨先生最后成了“跳梁小丑”,一时间成为各大媒体笔下热议的对象。从一开始的判赔1650万元到最后判赔11万元,车主承担31万余元诉讼费,折腾了两年,时间精力浪费不说反而赔了20万元。“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杨先生的维权经历简直让人惊呆了!

惊天大逆转

能买得起价值550万元宾利的人缺钱吗?杨先生想争一口气,然而这一口气一争就争了两年。2014年10月14日,杨先生在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宾利慕尚汽车,该车辆的第一经销商为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当时,这两家公司共同承诺杨先生所购车辆为全新英国原装进口车,并向其出具了三包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参数等。

然而,购车不久后,杨先生却发现这款新车的毛病不断。“这真是新车吗?为什么使用的过程中不是这个问题就是那个问题?”面对杨先生的多次询问,销售人员却总是语焉不详、对此避而不答。

杨先生一直对这款车存疑,直到2016年,一次车辆的日常保养中,他才在无意中发现该车辆的维修历史记录里有交车之前就大修过的记录。一气之下的杨先生将经销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贵州新贵兴公司承担购车款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中查明,宾利慕尚运抵贵州新贵兴4S店当天,移交检查时发现车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于是进行了抛光打蜡清除了损伤,之后车右后遮阳窗帘出现异响,4S店又更换了遮阳窗帘总成,两次处理操作均记载于维修记录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处理和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而在审理中经销商也不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车主本人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其故意隐瞒车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构成欺诈。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要求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杨先生购车款3,850,000元,车辆购置税470,085.47元。与此同时,该公司还被判决支付杨先生车辆赔偿金16,500,000元。如此巨额,不仅刷新了新中国消费者维权的历史记录,还引发了被告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强烈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2019年6月28日,这场史上最贵假一赔三案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案件逆转的关键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购车者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就轻微瑕疵或问题的处理,此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购车者“假一赔三”的诉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却驳回了该诉求,这种截然不同的判决方式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至于轻微问题的处理措施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影响到购车者缔约的根本目的,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终审判决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法院酌定经销商向购车者赔偿11万元。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薄守省教授向《财经看点网》编辑解释称,尽管涉案车辆在销售给杨先生前进行过漆面瑕疵处理并更换了窗帘,但新贵兴公司将上述操作如实记录并上传至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信息披露,虽然没有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杨先生的知情权,但还是难以认定构成欺诈。

至于案涉车辆是否系新车的问题,薄教授表示,法院认为由于《销售合同》或相关行业规范对“新车”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及界定,本案中的销售车辆虽经过瑕疵性修复,但杨先生至纠纷发生时已使用超过三年时间,且未发现重大问题,故新贵兴公司交付的车辆还是属于一般公众理解意义上的新车。由此,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被告的经营行为一点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但还没有达到欺诈的程度,同时本案情形不足以让法院认定涉案车辆不是新车,所以判决不支持三倍赔偿,但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1万元的赔偿。

“结合案情,考虑到原告杨先生对涉案车辆已经使用了三年,并无其他质量之类的问题,三倍赔偿金额高达1500余万,这个案子放在我面前我也会纠结。我想这可能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考量因素。”薄教授如是说。

豪车们的“假一赔三”

《财经看点网》编辑注意到,关于豪车“假一赔三”案大反转的事件并非杨先生这一孤例。因隐瞒新车维修史,一位来自温州的黄女士在2015年8月将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进行“假一赔三”,据悉,涉案车辆销售前,新力虎公司对其变速箱控制模块进行了更换,但新力虎公司未向黄女士告知上述情况,黄女士认为新力虎公司的行为系属销售欺诈。

当时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支持了黄女士“假一赔三”的诉求,这意味着黄女士不仅可以退掉价值104.8万元的路虎揽胜(配置|询价),还可以获得三倍购车款共计314余万元的赔偿。

随后,新力虎公司不符判决提起了上诉,2016年3月16日,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判,改判新力虎公司赔偿黄女士35万元,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杨先生的事件如出一辙,黄女士案件的争议点也在于经销商的某些部件的更换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新力虎公司的行为,因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而不构成欺诈,新力虎公司交车前检查发现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属于PDI操作,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其他成文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PDI操作更换配件后的告知义务,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无需主动作特别的说明和提醒。

但考虑到新力虎公司未告知黄某涉案车辆因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的事实,存在履行瑕疵,损害了黄某的知情权,法院方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可见,豪车们想要假一赔三可并不容易,由于豪车的品牌溢价,一旦被判假一赔三,那可是一笔惊人的数字。对此,也有人也好奇豪车是否能够纳入“假一赔三”的阵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价格较高的车辆,以及将车辆同时用于生活与工作的个人用车,如果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否则将导致大量购买车辆的消费者被排除在消法的保障范围之外,不利于保护广大购车消费者的权益。

抛开豪车维权的“假一赔三”案件的神反转来看,根据《财经看点网》编辑的梳理,近三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汽车消费“假一赔三”的案件,在42起相关案例中,仅有6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假一赔三”,所占比例仅为14.28%。

而一旦官司败诉,消费者不但得不到赔偿,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连请得起最好律师团队的豪车车主们也有吃瘪的时候,更何况是广大的普通消费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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