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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事件:在中国,“性剥削”会受到什么处罚?

“N号房”事件:在中国,“性剥削”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0年04月01日 15:37 新浪网 作者 广州曾涛律师

  

“N号房”事件:在中国,“性剥削”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始末

  2018年开始,嫌犯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们拍摄裸照再用这些照片威胁受害者,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还将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了会员收费制的聊天群。截至2020年3月22日,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某。3月23日,赵博士身份公开,此人名叫赵主彬(音)。同日,韩国总统文在寅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有会员。3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主彬被移送检方。截至2020年3月22日,韩国警方所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某小学生。而曾经加入过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

  与此同时,中国媒体调查发现国内有多家色情网站长期散布儿童色情内容。3月2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称,相关网站均为境外网站,目前已不能访问。对可追查的涉侵害未成年人具体线索,正协调取证追踪,如涉及境内的网站和人员,将依法严惩严办。

  二、什么是“性剥削”?

  中山大学教授、女权研究专家艾晓明老师认为,公开的卖淫嫖娼、性奴役或强奸等都属于性剥削的形式,而妇女为了在某一个行业里赢得某一个工作机会便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性自主来顺从这个行业里拥有权力或资源的人,也属于性剥削的形式。

  在韩国“N号房”性剥削事件中,“性剥削”表现为:犯罪团伙通过在社交媒体网络发布“兼职”诈骗链接,来获取女性的个人信息或私人照片,然后以此威胁、勒索包括1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70多名妇女制作色情视频。嫌疑人通过将视频卖给潜在的客户获利,交易货币一般为加密货币。

  “剥削”,字面意思指的是压榨和侵夺,而“性剥削”属于剥削的一种,其所剥削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性剥削者”通过压榨和侵夺女性的性自主权,将女性的性权利转化成包括金钱、物质、地位、声誉或者是生理、心理上的快感在内的各方面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性剥削”,指的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剥夺女性的性自主权并以此获利的行为。

  三、“性剥削”在我国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不允许一部分人非法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来获取利益,即使被剥夺的权利是多么的隐私和难以启齿。“性权利”并非专属于女性,它是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剥夺他人的“性权利”,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这里,我们从不同角色进行分析:“性剥削”在我国会受到什么处罚?

  “鸡头”

  我们这里将“鸡头”列入“性剥削者”的范围,并非认为所有的组织卖淫者都是“性剥削者”。如本文的观点,“性剥削者”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剥夺女性的性自主权并以此获利的人,因此,一般的组织卖淫者并非“性剥削者”(组织幼女卖淫除外),毕竟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女性为谋生而自愿卖淫的现象,她们的性自主权并未受到剥夺。

  属于“性剥削者”的“鸡头”,主要指的是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胁迫女性卖淫的人,以及组织、引诱幼女卖淫的人,这里涉嫌的罪名分别为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强迫女性出卖性自主权的行为,其针对的固然是“性剥削者”,但为什么组织卖淫罪(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罪也针对“性剥削者”呢?那是因为幼女年纪尚小,在法律上是视为无性自主权的(即无法自由处分性权利),就像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如何都构成强奸罪一样,只要是组织、引诱了幼女进行卖淫,都属于侵犯幼女的性自主权而获利,是性剥削。

  “性侵者”

  性侵者无疑是“性剥削者”中占比最大的一群人。如“N号房”事件中,嫌犯主要就是利用个人隐私进行威胁,而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利用以上手段,对女性实施强奸之外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就属于强制猥亵罪。在“N号房”事件中,部分被害人还是未成年人甚至幼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还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虽然在我国性侵男性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在此类事件中,男性的性自主权同样得到保护。

  “网络背后的恶人”

  在韩国“N号房”事件中,另外一种“性剥削”的表现方式就是:威胁、勒索女性自行制作色情视频,并因此获利。性侵,一般表现为面对面的侵犯,而这里的方式与一般的性侵不同。嫌犯通过暴力或者威胁,在网络的背后遥控指挥女性自行制作色情视频,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属于强制猥亵:强迫女性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将过程拍摄下来交给嫌犯,就是一种侵害妇女性决定权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赵博士”

  “赵博士”,是韩国“N号房”事件中会员收费制聊天群的组织者。我们这里所说的“赵博士”,指的是将“性剥削”照片和视频上传和传播的人。“性剥削”照片和视频,毫无疑问属于淫秽物品,那么在我国,将相关照片和视频在网络进行上传和传播,就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我国刑法上,传播及通过传播牟利都属于犯罪,而通过传播牟利的行为处罚更重,原因在于:在利益的驱使下,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将引发更多的性侵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利的传播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另外,“赵博士”们在网络上对性侵及性行为进行直播,还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看客”

  看客同样可以成为“性剥削者”,因为他们也不干净。

  原则上,观看淫秽物品,不管淫秽物品内容多么不道德、多么违反人伦,都是个人私德问题,私下观看和消化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一旦为了饱观看之欲,帮助、参与到淫秽视频的制造过程中去,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在韩国“N号房”事件中,据报道有26万会员参与进去,会员为获得更丰富更新奇的视频,在网络上为组织者上交会费、提供资金,或者摇旗呐喊、出谋划策,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组织者、制作者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也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犯罪。

  性,是人的本能,但本能在文明社会中应该受到克制,否则就成为了危害社会的兽性。作为成年人,追求性无可厚非,但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为满足个人私利,肆意侵犯他人的性自由甚至人身安全,行“性剥削”之实,为文明社会所不容,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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