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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不孕等被夫家虐待致死,法院定罪量刑是否合适?

女子因不孕等被夫家虐待致死,法院定罪量刑是否合适?
2020年11月19日 15:19 新浪网 作者 广州曾涛律师

  

因无法怀孕、夫家与娘家人矛盾纠纷等原因,山东德州24岁女子方洋洋长期被夫家人虐待,包括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2019年1月31日,方洋洋遭到公婆多次殴打,并于当晚18时许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其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后禹城市法院开庭审理方洋洋夫家人“涉嫌虐待罪”一案。一审判决认为,鉴于该案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预交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获刑三年;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缓三年。

  根据已被报道出来的法院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认定了以下量刑情节:坦白、有悔罪表现、预交赔偿金5万元。因此,作出了“张某林犯虐待罪,获刑三年;刘某英犯虐待罪,获刑二年二个月;张某犯虐待罪,判二年缓三年”的判决。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量刑是可以大致“算出来”的。结合山东当地规定,我们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作出评析如下(以被判刑三年的公公张某林为例):

  首先,确定量刑起点。由于最高法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山东高院的“实施细则”均无对虐待罪规定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因此,只能拿相关侵害人身权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参考。类似的罪名我们找到“非法拘禁罪”,而山东高院的“实施细则”对“非法拘禁罪”致一人死亡的情形,规定“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于非法拘禁罪第三档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10-15年有期徒刑),故“实施细则”规定的12-13年的量刑起点为取中间值得来。因此,参考山东高院的“实施细则”对“非法拘禁罪”致一人死亡的情形的量刑起点,我们首先将虐待罪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也确定为该罪最高档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间值,即4年6个月有期徒刑。

  其次,确定基准刑。根据“实施细则”,应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本案中,死者为1人,犯罪后果为死亡,已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予以评价,故维持4年6个月有期徒刑为基准刑。

  第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对此,我们针对本案法院认定的三个量刑情节及忽略的量刑情节进行逐个评析:

  1、坦白。根据“实施细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此,我们在本文中都取中间值:减少10%。

  2、有悔罪表现。根据“实施细则”,所谓“有悔罪表现”,都是依附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并非独立的量刑情节。就算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由于已经认定坦白,就算是当庭自愿认罪并悔罪,也无减少基准刑的可能。

  3、预交赔偿金5万元。根据“实施细则”,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是在本案中,“预交赔偿金5万元”并不等于“积极赔偿”,因为最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三被告赔偿杨某42562元。因此,这所谓的“预交赔偿金5万元”只是预交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不是积极赔偿,也不能作为减少基准刑的情节。

  4、法院忽略了一个从重量刑情节:针对弱势人员暴力犯罪。根据“实施细则”,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后果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暴力型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本案中,如果认定死者为“弱势人员”,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此我们取中间值:增加10%。

  综上,被告一个“针对弱势人员暴力犯罪”的量刑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10%,一个“坦白”的量刑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10%。根据“实施细则”,“针对弱势人员暴力犯罪”为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坦白”为后适用的量刑情节。以4年6个月为基准刑,先增加10%,再在此基础上减少10%,最终拟宣告刑为4年5个月到4年6个月之间。

  第四,确定宣告刑。根据“实施细则”,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因此,即使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上下浮动20%,最低刑也不会降到法院所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罪行恶劣程度,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宣告刑升至5年以上也并无不妥。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不恰当,亦忽略从重量刑情节,导致宣告刑畸轻,重审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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