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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新婚妻子当过情妇,要求离婚,怀孕妻子自杀,谁该担责

男子发现新婚妻子当过情妇,要求离婚,怀孕妻子自杀,谁该担责
2020年05月07日 23:46 新浪网 作者 姑娘别走开

  男子发现新婚妻子当过情妇,要求离婚,怀孕妻子自杀,谁该担责

  张三与李四系老乡关系,二人原在同一单位工作。

  数年后,张三从单位离职,回到家乡工作,李四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张三回到家乡不久即结婚。婚后几个月,张三与新单位单身同事小丽发生婚外情。后,张三离婚,与小丽继续交往。二人交往几个月后,发生矛盾,遂分手。

  分手后,张三将小丽介绍给李四。李四与小丽相处后,两人感情很好。李四多次从外地回到老家与小丽交往。

  一年后,小丽怀孕。李四与小丽二人开始筹备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男子发现新婚妻子当过情妇,要求离婚,怀孕妻子自杀,谁该担责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字无关

  

办理结婚登记后的第二天,李四因单位有紧急工作,赶回单位。

  李四离开当天,张三与小丽在微信聊天时,说会给小丽一个“惊喜”,暗示将告诉李四小丽与自己曾经是前男女朋友。小丽担心李四知道后,会对自己产生误会,遂通过微信向李四坦白。

  李四知情后,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要求离婚并退订婚宴,还要求小丽将孩子打掉。小丽一再解释无效。

  小丽遂通过微信告知李四:“我舍不得你和孩子”、“我会给你一个交代,一次性解决,你明天就知道了”。

  同时在微信上给张三讲自己想要自杀,张三担心小丽出事,通过短信告知李四小心小丽寻短见。

  一个小时后,李四发现联系不上小丽,十分着急,但因身在野外,无法赶回,遂与小丽父母联系,告知突然联系不上小丽,可能出事了。但当时小丽父母正在外地旅游,无法赶回。

  当小丽父母通知亲戚找到小丽时,发现小丽已经服毒身亡。

  事发后,张三与小丽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向小丽父母支付了赔偿款。

  对于小丽的后事,李四与小丽父母协商后,将小丽的骨灰撒入江中。

  葬礼后,小丽父母将李四起诉到法院,认为,是李四的行为逼迫小丽自杀,且李四在小丽自杀后,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而且李四在小丽死后,还将小丽的骨灰撒入江中,给小丽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要求李四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0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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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小丽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也就是说小丽死亡的损害后果是自己故意追求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自杀的损害后果,无人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自杀的,仍然可能存在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特殊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逼迫、诱使当事人自杀。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虽然是自杀,但其意志并不完全自由,所以逼迫、诱使当事人自杀的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行为人自杀时,有义务救助的人员在有救助可能的情况下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行为人死亡。比如妻子在丈夫面前服毒,丈夫不管,扬长而去。那丈夫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加民事赔偿。

  就本案而言,李四的行为肯定不符合这两种情况。首先,李四在得知妻子在交往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时,对此无法接受,提出离婚是一种正常的解决方式。一般人不可能知晓此种方式将必然导致对方自杀,甚至连可能导致自杀都很难预料,因此不能因此就认为李四提出离婚,构成了法律上的故意逼迫、诱使妻子自杀。其次,李四在小丽自杀时,并不知晓,而且身在外地,也无法履行救助义务。最后,李四在前述两个条件下,仍然通知了小丽父母,已经尽到了所有能够尽到的义务。

  综上,李四不应当对小丽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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