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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家中有失智老人的家庭,老人名下的财产怎么办?
老人在世,房子能卖吗?储蓄能动吗?
失智家庭想保护、利用好老人积蓄的财产,这篇文章需要好好学一下。

日前热播的电视剧《嘿,老头》中曾出现这样一幕情节:
片中的父亲患上了失智症(又称痴呆症、认知症)的,其儿子因为吸毒欠下高利贷,而被债主逼债。
为还债,儿子不得以拿走了父亲的房产证,并骗老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想将房子卖给了房产中介。在这里我们不去谈儿子这种行为的对错,就说大家可能会想到的一个问题:这种买卖可以吗?

《嘿!老头》剧照
失智家庭本身都不富裕,而家中又有病人需要照料,如果失智老人家属真的急需用钱,老人名下的房子能卖吗?
首先,如果是上面剧情的情况——买卖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失智症患者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判断,因此失智老人在房屋出售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戏剧来自真实,日前南京的一位女士也碰到了类似的现实情况:
今年76岁的徐女士说,两年前他的老伴儿身体还好,老两口就没急着讨论财产和遗产继承的事情,谁知这两年老伴的阿尔茨海默病症状越来越严重,作为产权人没法签字,导致徐女士现在卖房遇到了难题。
徐女士今年83岁的老伴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症),意识不清、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愿,因此没法签字同意卖房,而房产证上只有老伴一个人的名字。这种状况下,不少房产中介谢绝了代售的委托。这套房子还能顺利出售吗?遇到类似问题的家庭该怎么办呢?
办法一:行为鉴定
上述事件中记者曾经咨询了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相关患者因为病情有所不同,究竟徐女士的老伴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否对房产交易签字负责,房管部门需要患者出具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进行判定。
而根据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就有1300多位南京户籍的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经法院诉讼后到所里进行鉴定,平均每天约有3位。这些患者鉴定的原因,大多是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进行名下房产交易、银行卡提现时遇到困难。
但是,如果行为鉴定的结果是老人没有行为能力,那么就像我们开篇所说的例子一样,依然不能买卖房屋。

办法二: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原则
失智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由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
如果近亲属中有人对他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有人对指定仍然不服,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如果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则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同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争议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可以买卖
监护人依法确定之后,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失智症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确实为保护失智症患者的利益情况下,可以出售其名下房产和其他财产。
监护不当有法律责任
监护人在出售失智症患者房产,或者实施其他监护职责过程中,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失智症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失智症患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亲属有权就监护人的上述行为提起举报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后提醒大家,在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数量也在快速增加,作为家属,在关爱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同时,帮助他们提早规划名下资产,这点也越来越重要。这样如果遇到财产归属问题也无需惊慌,法律会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本文部分案例来自江苏新闻广播
倒计时:UTAS失智症预防免费公开课开课前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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