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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生活:农村环境整治中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回归生活:农村环境整治中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2020年01月22日 15:04 新浪网 作者 哒魔飞毛腿

  回归生活:农村环境整治中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摘 要:从生活环境主义的角度来看, 农村环境问题既不是一个必须禁止的环境破坏问题, 也不是一个需要治理的社会问题, 而是村民的一个日常生活问题。案例研究显示, 不管是选择性治理模式还是综合性治理模式, 基层政府的治理工作本质都是为了应对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而选择目标效益的最大化, 却忽视了村民的生活需求, 其结果就是村民在治理过程中的沉默性对抗与应付性参与。基于生活者的视角, 村民“自收—自支”模式的实践表明, 要在美丽乡村的建设中实现积极的村民主体性参与, 就需要从村民是生活者的前提出发, 以满足村民的生活需要为目的, 以村民的地方性生活常识为基础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行动。

  一、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困境

  从2005年开始, 环境治理成为基层政府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近年来更是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提出了要求, “发展生产、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对农村人居环境合理规划、村庄整洁、环境保护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工作方向。2013年,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5项技术指导性文件, 则进一步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给出了明确定义和技术性的工作方案。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本文调研的陕西省自2012年被列入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省以来, 不断加大财政投入, 截至2017年, 全省累计投入财政资金31.39亿元, 在全省90个县区、997个乡镇 (街道办事处) 、5210个建制村 (社区)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据估计受益人口近880万。

  然而, “农村环境遭遇治理危机”却是一个社会共识。首先, 学术研究结果显示, 环境整治政策与地方治理行动之间存在着矛盾, 即一方面是国家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政策压力不断增强, 另一方面是农村基层环境保护管理组织因在行政体系中“权轻责重”而举步维艰。其次, 现实中地方基层政府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普遍存在着目标取代手段的现象, 采取的是实然的“治理”而不是应然的“治理”, 其结果就是农村环境整治成了应付上级检查的“面子工程”, 而很少关联环境问题的解决, 更不用说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正因如此, 2013年7月, 在对鄂州市农村调研时指出, “建设美丽乡村, 要给乡亲们造福, 不要把钱花在不必要的事情上, 比如说‘涂脂抹粉’, 房子外面刷层白灰, 一白遮百丑”。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针对地方基层政府的这种“共谋”问题, 上级政府除了出台新的政策之外, 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应对措施。2018年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再次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然而, 该政策与之前的政策相比, 除了目标要求有所变更外, 其行文逻辑和行动导向仍然是一样的, 那么, 这个政策落实到地方基层政府的行动模式上也必然不会产生多大的变化。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 基层政府依据政策所宣传的“科学治理”往往忽略了与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地方性知识, 导致治理成本加大, 并且, 镇村的环境整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下的治理, 表现在高频度的检查与应付检查方面, 产生了异化治理行为, 结果导致村民对环境整治持有“局外人”的心态。

  因此, 从学术研究者的角度来看, 当前的环境整治行动模式必须“积极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参与”才能有效地实现政策的目标。彭勃等从科层化—社会化、控制—激励的维度将国家环境卫生治理模式分为4类, 即运动式治理、项目化治理、合作式治理、常规化治理, 认为有居民参与的合作式治理拓宽了治理资源, 也提高了人们的积极性, 实现了统治合法性与治理有效性的统一。诸多经验研究也显示, 形成村民自身的参与性、建立利益诉求反应反馈机制等村民积极参与的行动策略都能在某种程度上提升农村环境整治的效果。

  但是, 如何将“积极的村民主体性参与”这一元素融入当前的农村环境整治模式中, 仍然是实践界和学术界的困境所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重点强调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提出通过“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农村文明健康意识”3个路径来实现。从已有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来看, 这3个路径一直就存在, 但糟糕的现实告诉我们, 在行动层面上这3个路径的实现存在障碍, 这些障碍可以统归到学术研究者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感到纳闷的一个问题上:“农村环境卫生搞好了肯定是对村民有利的, 为什么村民就不愿积极参与进来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呢”?显然, 追求理想状态的学者和追求政绩目标的政府工作人员对这个问题都没有给出一个合适的答案。本文认为导致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因为立场的问题而在“农村环境卫生问题”的认知上存在着偏差, 它既不是学者眼中的“环境破坏问题”, 也不是政府工作人员视野中需要“治理”的“社会问题”, 从本质上看, 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是村民的一个“日常生活问题”, 农村环境整治不仅要“卫生”也要“生态”, 这是本文的研究假设。正是基于这个假设, 本文将尝试从生活者的视角来解答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感到纳闷的那个问题, 进而找到农村环境整治模式中“积极的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二、 调查对象与理论视角

  1. Z镇及其5个村庄的基本情况

  Z镇是陕西省X县经济“四大镇”之一8。X县在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因而该县的基础建设获得了国家的大力支持。Z镇位于X县南部塬区, 境内有省道横穿而过, 并有通往西安的高速公路入口。Z镇下辖12个行政村, 这些村庄基本沿省道两旁分布, 全镇户籍总人口约1.6万人, 农业生产以苹果种植为主, 果园面积占农业种植面积的89%, 当地村民主要的生活燃料来源就是果树修剪产生的枝条。在居住方式上, 20世纪90年代以前以窑洞为主, 不仅生活空间大, 而且有院子、脑畔 (窑洞上面的开阔地带) 等可以从事农业活动的区域;20世纪90年代之后, 逐渐以面积较小的新式平房或瓦房等为主。近年来由于政绩突出, Z镇先后荣获多个国家、省市级示范镇奖项。

  为了便于实地调查, 本研究从Z镇选取了5个有代表性的村庄作为实地调研对象, 分别为Q村、G村、F村、Z村、S村。所选各村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首先, 考虑的是交通要素, 因为上级政府的检查往往都是去那些交通便利的村庄, 所以将村庄的地理位置和公路交通状况作为选取村庄两个基本的标准。其次, 农村环境整治的内容主要涉及村庄的人居环境改造、生产和生活垃圾处理的公共卫生问题, 因此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时间、居住面积、公路旁是否有耕地等也是主要的参考指标。

  5个村庄的相对地理位置如图1所示。其中, Q村位于该镇的地理中心, 距离镇政府约2公里, 其旧村远离省道, 建设标准高的新村沿省道的两旁整齐分布, 新村人口占全村人口的一半左右, 村内规划了卫生街9, 因此, 新村是Z镇的一个示范村, 也是本研究分析理想人居环境设想模式的模本之一;G村距离镇政府也约2公里, 但它远离省道, 自新农村建设以来居住环境没有多大变化, 以20世纪90年代以来村庄自行规划建设的平房为主;F村距离镇政府约3公里, 人口居住相对集中, 但居住区距离省道约1公里, 该村的居住房屋类型复杂, 既有新农村建设前的瓦房、少量窑洞, 也有新农村建设以来统一规划的平房、楼房, 每户面积因建设时期不同而不等;Z村则紧邻镇街道, 居住环境以平房为主, 既有新农村建设前的瓦房、平房, 也有新农村建设以来的旧村改造项目;S村位于镇中心北面, 居住区距离省道约500米, 该村沿入村道路两旁分布的居民住房面积都相对较少, 住宅统一都建造在新农村建设以来的规划地上。

  回归生活:农村环境整治中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图1 Z镇5村相对的地理位置

  2. 理论视角:生活环境主义

  前文已经提到, 村民对于农村环境整治这个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动并不热心, 这一现象在Z镇也有很明显的表现。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 笔者认为日本学者鸟越皓之等从生活者视角出发提出的生活环境主义给出了一个全新的视阈。有学者将当前应用于中国环境问题的理论解释归纳出了7个范式, 认为这些范式在环境问题的原因、影响和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好的解释, 但正如该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当前中国环境问题呈现复杂性和多维性等特点, 因而需要更广阔的视角和更贴近中国本土的理论范式去认识、理解和解释这些环境问题。所以, 作为村民日常生活问题之一的农村环境卫生问题, 注重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7个范式尽管都能给出相应的合理解释, 但这些解释在某种程度上都因远离了生活本身而不能对作为“生活者”的村民及其实践活动给予有益的指引。相比较而言, 日本学者鸟越皓之等从同为儒家文化圈的日本本土社会提炼出的生活环境主义更适合分析当前中国农村的环境整治问题。

  首先, 生活环境主义肯定了生活者的主体性知识对于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所谓生活环境主义, 就是通过尊重、挖掘并激活当地人生活中的智慧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 它是相对于自然环境保护主义和现代技术主义而提出来的。自然环境保护主义认为不经人们改变的自然环境是最理想的自然环境, 但从生活者的视角看这往往缺乏支持、脱离现实;现代技术主义的专家视角基于合理主义和机能主义, 但行动目标通常是单一的, 因单一目标采取的行动必然会影响生活者多种生活需求的满足。相比于技术专家, 生活者更加了解当地的基本情况和风土人情, 运用“生活者的视角”处理环境问题更有深度。

  其次, 生活环境主义从不同层次建构起来的关于生活者主体性及其知识的理论体系, 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具体的分析内容。生活环境主义理论分为宏观的所有论、中观的组织论和微观的意识论3个层次, 每个层次对应的核心概念是“共同占有权”“说法” “生活常识”: (1) 所有论与环境权紧密相连, 其“共同占有权”指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资源的共同拥有权, 它是社区居民实现与政府平等沟通的前提; (2) 组织论之“说法”是社区居民对政府或社区之外的其他群体的诉求赋予正当性说辞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居民的活动具有社会运动的性质; (3) 意识论之“生活常识”则包括个人生活化的经验认知、社区内的生活常识、生活组织外的通俗道德3个方面[12]。上述3个核心概念对生活环境主义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 “生活常识”也可称之为“日常的知识”, 是生活环境主义理论应用于实证分析的主要焦点。作为个人行为判断基准的日常知识, 个人经验是个人通过自己的生活经历所获得的知识, 其他两类则是外部给予个人的规范。

  因此, 首先, 本文从生活者的视角对Z镇政府主导下5个村庄的环境整治过程进行研究, 分析村民、镇村干部等行动主体作为“生活者”在环境整治过程中如何看待国家农村环境整治政策、村庄环境整治行动以及村民的参与等现象;其次, 通过考察村民运用生活常识进行实践的一个案例, 来展现有村民主体性参与的环境整治效应;最后, 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 找到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采取了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两种方法。在实地研究方面, 主要是半结构式访谈和非参与观察, 考察村民、镇村干部等行动主体在农村环境整治中的生产和生活行为、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具体行动中的表现等, 共计访谈了5个村庄的普通村民19人、村干部4人、镇干部9人、县政府办公室人员1人, 访谈结束后, 对话语文本进行了话语分析。在文献研究方面, 查阅了国家、陕西省、X县、Z镇新农村建设以来的相关文件和专题报道以及从镇村干部的工作微信群中所得到的文本信息, 并对照Z镇农村环境整治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分析。

  三、 追求目标效益:现有农村环境整治模式的实践

  Z镇农村环境整治可分为两阶段:2005—2013年的选择性环境整治阶段和2013年之后的综合性环境整治阶段。国家实施新农村建设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口号, 2012年之后的环境连片整治、美丽乡村建设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同内容10。2012—2014年, 陕西省被中央确定为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 为此, Z镇在上级财政的支持下集中建设了生活垃圾填埋场, 镇政府的环境整治模式在2013年之后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1. 选择性环境整治阶段的非技术性治理

  选择性环境整治就是为完成上级政府的检查任务而有针对性地选择那些易于体现目标效益的清理性工作, 它的内核是非技术性治理。

  首先, 是治理工作内容的物理性处置。所谓物理性处置, 是指在压力型体制下, 治理行动仅在行政目标上为达到单纯“整洁”的美学效果即“面子”所进行的简单的物理性“清理”。事实上, 自2005年国家开展新农村建设以来, Z镇因处在交通要道, 是参观或检查人员的必经之地。因此, 一旦面临各项检查, Z镇各村都要视情况进行 “清三堆”“清理乱搭乱建”, 清理省道两旁的垃圾、秋季省道沿线的“清秆 (玉米秸秆) ”、春秋两季的果树“涂白”等物理性治理行动。

  “清三堆”是把村民房屋门前的柴堆、粪堆、土堆进行清理, 以免影响环境卫生;“清理乱搭乱建”是把村民房屋门前私自建的厕所和猪圈等拆除, 不要影响村里的整洁形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清理省道两旁的垃圾是为了保护环境卫生和迎接上级检查, 对省道和其他主要干道两旁的塑料袋、瓜果皮等进行清理;“清秆”是每年玉米秋收之后督促省道沿线各村清理视线范围内的玉米秸秆;“涂白”是春秋两季各村要把省道两旁和村内主要干道两旁视线范围内的树木用石灰刷白。

  其次, 是检查村庄的典型性选择。按照村庄居住区是否紧挨省道、是否是示范点、耕地靠近省道的多寡、新农村建设时间与面积的差异等, 镇政府对各村庄进行环境整治的侧重点和力度也是有差异的, 例如, 在人居环境整治的“清三堆”“清理乱搭乱建”等方面, Q村新村就是Z镇应对上级检查的示范村。

  “我们村书记很有能耐, 新农村建设一开始我们村就最早进行了搬迁, 上面也把我们村当成一个示范点来抓, 在面积和样式规划上, 都设计了卫生街”。

  在其余4个村庄中, G村房屋为自行设计, 两项清理运动基本不存在;F村在2014年为剩余约1/5住在窑洞的村民集中规划了新居, 屋后设置了卫生街, 费用全部由村民自己承担, 两项清理运动也基本存在于其余居住面积狭小或街道较窄的区域;Z村和S村沿村主要干道的居民住宅占地大部分只有200多平方米, 生活垃圾存放问题相对严重。因此, “清三堆”“清理乱搭乱建”在F、Z、S 3个村庄都存在着巨大压力, 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这些村庄一般不是上级领导视察的地点, 却往往是上级督查的重点, 这也是为什么领导视察时看到的都是好的, 而实际督查时却发现问题多多的原因。

  最后, 是工作方式上的临时性行动。在清理省道两旁的垃圾方面, 一旦有任何检查, 所有镇村干部都必须出动进行垃圾清理。

  “2013年以前, 检查一来就是拾垃圾、埋垃圾、烧垃圾或者打扫卫生, 看起来是干净, 但实际上把垃圾埋到地下或者焚烧, 实质是对子孙后代不利的”。

  面对镇村干部的各种临时行动的要求, 村民们表现的多是沉默性对抗或应付性参与:

  (“清三堆”) 刚开始动员时, 群众还会去弄, 但时间一长, 经常这样搞, 农民也觉得烦了, 就干脆不动了, 等着你去给他弄, 好像这事情和他们无关。

  综上所述, 选择性环境整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型非技术性治理模式。所谓非技术性治理, 实质就是以行政目标代替治理手段的一种治理行动, 它追求的是目标的表面化效果而非手段的技术性效果, 所以它既不在理论上关注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的真正根源, 也不在实践上采取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方法去应对真正的环境污染问题。非技术性治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治理内容的物理性处置、治理对象的典型性选择和治理方式的临时性行动,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农业税时期的动员模式已经失效, 且镇级政府缺乏相应的资金, 但为达到“村容整洁”的目标要求, 镇级政府只能选择那些有利于凸显效果的问题开展非技术性治理, 而对真正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活垃圾问题却无能为力。况且当环境整治成为一种政治任务时, 其功能就会相应地异化。“政治性”任务挤压了政府应该履行的其他责任, 导致责任机制的失衡。因此, 环境整治行动往往都是简单的物理性处理。

  “镇政府没钱。这儿本身有大沟, 垃圾只能倒到沟里去”。

  2. 综合性环境整治阶段的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相结合的治理

  国家政策对基层政府的行动模式变迁具有决定性影响。2013年,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明确了环境连片整治的涵义以及操作技术。2012年, 陕西省被确定为2012—2014年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2014年, 陕西省计划到2020年要实现垃圾统一收集, 污水有序排放, 消除乱堆乱放等问题, 实现村容村貌干净整洁的村庄体系, 这些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 是基层政府改变实践行动的依据。伴随着2009年之后国家不同层面大量出现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话语以及Z镇自2014年起在实践中出现的技术性治理行动, Z镇当前的环境整治模式可称之为综合性环境整治。

  所谓技术性治理, 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将实施过程的治理技术指标和目标责任的量化考核指标相结合的一种治理行动, 这种治理模式实质是整个国家行政科层化从“总体性支配”转向“技术治理”的一个具体体现。尽管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 但技术性治理在行动中更多的是以客观的科学技术指标为行动依据, 而非技术性治理则是以对目标的人为主观理解为依据。

  Z镇在综合性环境整治阶段的技术性治理主要体现在对生活垃圾的处置上。陕西省被列入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后, X县随后展开了相应的工作。2011年, Z镇成立了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动员会召开后, 依照环境保护部2010年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3年发布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 Z镇于2014年完成全镇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两项工程, 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站均位于镇区Z村南端。同时, 陕西省财政给每村配备了1台垃圾运输车、1~3个垃圾车厢、垃圾桶, 有的村还建立了垃圾收集台, 每个村按规定有2~3名保洁员专门打扫村庄公共地带。上述具有明确技术化指标的实践活动, 让各村在处理生活垃圾方面有了统一的标准化模式, 大大改善了Z镇的生活垃圾处理状况。

  但是, 更多可考量的技术性指标也给上级提供了更多可检查的项目, 所以在实践中追求目标效益的非技术性治理力度也比以前更大了。

  “我来这里参加工作共计187天, 检查就多达186次, 平均每天就有一次”!

  各级媒体也开始对X县的环境整治工作尤其“清三堆”等行动进行报道, 这些检查与舆论性监督加重了地方上环境整治的任务, 环境整治在政府的绩效考核中所占的分量也更重了。

  咸阳市因为环境卫生问题被中央通报批评了, 前面提出了环境连片整治, 最近又提出了美丽乡村建设, 我们每周都随时不打招呼去Z镇各村视察整治的情况。

  前年年末下雪, 镇政府大部分人都去村上动员群众清理“三堆”, 几乎没有进展, 晚上十一点多县长要来检查, 村书记发飙了, 喇叭上喊话谁不清理的话就叫车把柴火从沟里给倒下去。

  综上所述, 在当前的综合性环境整治模式中技术性治理与非技术性治理是并存的, 镇政府在环境整治的动力上也更加明显地体现出了压力型体制的特点, 即将指标管理和技术治理、激励和惩罚结合在一起。技术性治理与非技术性治理并存在Z镇环境整治上的表现, 就是在建设完成具有技术性治理体系特征的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站之后, Z镇实际的整治行动不仅强化了科学技术化的治理指标, 也增加了更多的非技术性的“清三堆”“清秆”等行动, 因为这些非技术性治理行动的效果更能为镇里获得新的项目提供支撑。可见, 对于生产、生活垃圾的技术性治理和非技术性治理都具有目标导向的本质, 其中, 技术性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村民对生活垃圾日常处理的状况, 但仍然存在诸多表面化运作的问题;而非技术性治理仍未能充分尊重村民长久以来形成的生产经验与生活习惯。因此, 在实践过程中村民不可能表现出积极的主体性参与, 这与新农村建设中强调“管理民主”“发挥村民主体作用”等目标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四、 满足生活需求: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践活动

  生活环境主义强调人与环境的共生, 具体到农村环境整治上来说就是村庄的环境卫生问题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是一体的。因此, 任何忽视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的整治行动必然都难以得到村民的支持, 更不用说实现村民积极的主体性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人居环境建设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 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村民自治的进一步被侵蚀, 实质是一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即官员和技术专家的取向偏好, 这些状况导致了村民主体性的困境。所以, 要想实现村民积极的主体性参与, 就必须要以满足村民的生活需求为目标来采取行动, 为此, 就需要从生活者的视角来审视农村环境整治行动。

  1. 生活者视角下现有的农村环境整治行动

  Z镇镇政府目标导向的环境整治工作在外显效果上取得了明显进展, 其中针对生活垃圾的技术化治理在实质上符合群众期待的解决环境污染的需求, 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因财政紧缺仍有相当多的生活垃圾不能及时运出或粗放处理, 且非技术性治理行动仍然延续, 特别是“清三堆”“清理乱搭乱建”在居住面积较小的Q村旧村部分区域、F村大部分区域、S村和Z村表现突出,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反过来又加剧了村民和镇村干部对环境整治的消极态度。

  从生活者的视角来看, 这些问题的存在源自于“生活者”的消失。按照生活环境主义的观点, 具有当地生活常识者都可以归为“生活者”。在Z镇, “生活者”不仅包括村民, 也包括那些具有当地农村生活常识的镇村干部, 但是, 在现有行动模式中, 村民是“被整治者”, 而镇村干部则扮演了与生活常识完全不一致的“整治者”角色, 所以, 当他们将自己放到“生活者”的立场上来看现有的环境整治时, 那些被上级检查者视为目标达成的工作及其成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画面。

  首先, 作为“生活者”的村民, 他们认为技术性治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而非技术性治理尤其是“清三堆”“清理乱搭乱建”等行动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困扰, 这种困扰直接体现为新居环境建设造成的生产困境。新居虽然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提高了生活质量, 但与机械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未必相协调, 如住宅面积的减少导致部分农业活动受到限制, 包括大型农业生产工具的停放、农忙季节的农业活动、家庭养殖的逐步消逝所带来的循环断裂。

  在没有搬迁之前, 人都想着平房要比窑洞好, 但实际上住进来发现地方比较紧张, 像每年碾麦子、晒粮食都找不到地方, 而以前在窑洞的时候, 自家窑洞的脑畔上是可以碾麦子晒粮食的;粮食生产是一方面, 麦草垛以前也是堆在脑畔上, 现在只能放在自己院子里, 这就占地方, 而且非常不安全。

  去年我的猪才养了几天, 检查来就要我拆除, 邻居是村主任, 他当时把自家的猪圈带头拆了, 人家拆了我不拆肯定不行, 镇上和村上人不断督催, 不拆的直接用推土机推倒。

  在新居建设带来的困境之上, 非技术性治理行动的延续使村民的生活困境进一步加剧:

  之前我们基本都把厕所放在门口, 但是挨着外墙建, 不占用公共道路, 上面也就不管。2005年以来, 镇上经常来清理, 厕所也被拆了, 现在只能把厕所建在洗澡间, 用桶接粪, 满了拉到地里, 我最近的地离家4里路, 为一小桶粪经常开三轮车跑地里去, 这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有时来了亲戚, 桶一会就满了, 男的还可以去别人地里解决, 女的就没办法。

  即便把苹果树枝剪短整齐放在大门外房檐台上也不行, 检查一来, 镇上人给我挪到了院里, 检查完我重新弄出来, 因为院子太狭窄了, 但反反复复好几次, 最后我没办法只能放院子里。

  从上面的话语中, 可以看到“房屋门前”、公路旁的田地等都被政府视为具有“共同占有权”性质的区域。然而, “房屋门前”在传统的习惯中都是属于私人领域, 正所谓“各人自扫门前雪”之“门前”。事实上, 一旦村庄公共空间沦为村落社会的“公地”, 伴随的是村庄公共环境问题的凸显以及不断恶化。没有了“所有权”, 这些公共领域也就远离了村民的日常生活世界, 变成了政府影响村民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公共场所”, 尽管这为政府作为环境整治的组织者提供了合法性的“说法”, 但村民对这种“说法”并不认同, 自然也难以在行动上给予支持。

  2011年的时候, 我负责包抓F村秋季的“清秆行动”, 路上遇见一个玉米地在公路沿线的村民, 我让他尽快挖玉米秆, 他说:“我认为这东西长在地里还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你们管得太宽了, 我自家的地我想让它长到啥时候就啥时候, 这是我的个人自由, 宪法也无权干涉”。

  其次, 当镇村干部站在“生活者”的角度时, 他们多数也在反思现有环境整治的合理性, 只因为作为科层体系中成员, 在实践中他们不得不站在“生活者”的对立面。镇村干部中的很多人实际具有与当地村民一样的生产经验和“生活常识”, 当他们用这些“生活常识”去审视环境整治行动时, 对于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所带来的异化行动, 他们表达的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

  中央政策是好的, 但上面的决定不一定适合农村的现实, 就“清三堆”而言, 农民不烧柴烧啥, 像X县基本家家户户都有果园, 剪树下来的树枝都烧不完, 为啥要花钱烧煤。

  2. 一个新的实践探索:G村处理生活垃圾的“自收—自支”模式

  面对上述的各种问题, 在村民看来, 如果按照他们的生活经验来应对, 结果要好得多。

  现在搞的新农村建设就是以城里人作为参考, 但是作为我个人来说, 我并不喜欢这种居住方式。如果让我来规划新农村, 我给每户根据情况拨地至少在半亩左右, 这样的话, 不仅可以在院子里面栽树、种菜, 还可以搞个小型养殖, 既丰富了人们的收入, 还拉近了人跟自然的距离。在这种环境中生活, 人的精神都是神清气爽的。

  由于政府资金短缺问题, 这种由村民作为“生活者”按照其生活经验来应对自身生活问题的设想在Z镇G村实现了。自综合性环境整治以来, Z镇环境保护资金一直紧缺, 而同时生活垃圾问题却日趋严重。为此, Z镇党委书记在2016年5月建议村风较好、人居环境规划较为合理的G村在处理生活垃圾方面去探索新的治理模式。

  镇书记让我在本村搞生活垃圾处理试点, 镇上不参与资金管理。我先在喇叭上说了这事, 让村民先有个思考, 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我先把每条街道威望比较高的人都说通, 实际比想象的要顺利, 开了两次村民代表大会就把事情定下来了, 最后决定每户每月收取5元垃圾清运费, 全村一个月大概有1000多元, 这钱村上不拿一分一文, 都归村上拉垃圾的人, 车是他自己的, 要求是生活垃圾平时放进村上发给各户的垃圾桶里, 每过三天运垃圾的人从门口开车经过, 村民听见车上的音乐把垃圾倒在车上就行。

  没想到的是这种模式在当年就初显成效, 并运行至今。通过总结分析, 本文将这一模式称之为“自收—自支”模式。所谓“自收—自支”模式, 是指在镇政府财政放权的情况下, 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先从每户村民中收取一定的治理资金, 再将这些资金全部支付给处置垃圾的承包人的一种行动方式。“自收—自支”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 在行动方案的制订上, 传统模式中政府依据上级任务设定所有的行动细则, 而“自收—自支”模式则由村民依据村庄的自身情况和政府的目标要求来制定行动细则; (2) 在行动方案的监督上, 传统模式中政府需要监管全过程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基层政府有那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主要原因所在) , 而“自收—自支”模式中则由村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行监督; (3) 在垃圾处理费用的收支上, 传统模式中政府承包了一切, 与村民没有什么关系, 而“自收—自支”模式中村民不仅需要交纳费用, 还需要监管费用的支出, 这样反过来就要求村民必须监督承包人处理垃圾, 否则他们对于费用的收支就没有发言权。简单来说, 传统模式追求的是实现上级的任务目标, 是对上级负责而不需顾虑村民的需求, 所以村民及其生活需求其实是被排除在垃圾处理系统之外的。而从生活环境主义的角度来看, G村的“自收—自支”模式之所以有成效, 是因为这一模式中“生活者”的生活常识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首先, 镇政府的放权实质是将村庄环境的“共同占有权”还给了村民, 而有了这个权力, 村干部就能给“组织”村民参与治理这一行动提供“说法”, 有了“说法”, 行动自然就顺理成章了。

  村民代表大会定了之后, 村委会所有人员一齐去给各家各户发垃圾桶。村上总共5个干部, 若单独1个人去, 村民就可能不同意, 但一块去的话这些人里面总有一个和他关系比较好, 他自然会同意, 并且签订了环境卫生协议书。只有极个别人不同意, 对这些人, 如果村里公共地带有垃圾, 村委会就去找他, 因为其他人的垃圾都让垃圾运输车清理走了, 而且到时候还要在喇叭上公布。享受国家政策的时候就有你, 让你给村上做贡献的时候就没你了, 哪里有那么好的事。

  其次, 对于村民而言, 他们对这项制度的态度是依据他们的生活常识来做出的。这些“生活常识”主要是个人经验和村庄传统的生活知识, 既包括生活经验等个体性知识, 也包括人际关系处理习惯等社会性知识。

  虽然我70多岁, 但是我认为这事很好, 前几十年根本就没有生活垃圾, 那时候人有个塑料包装袋都要收藏起来, 现在生活好了这东西泛滥了, 没有这么管理以前, 沟边到处都是垃圾, 简直没办法看, 风一吹塑料袋到处乱飞, 而且很难闻, 要是不管的话, 这村还像个村吗?

  最后, 这种模式一旦形成, 它就又成为了村民生活常识的一部分, 并自然而然地影响着他们的行为选择。在最新的回访中发现, G村已经不再按每户收取费用了, 而是用村集体的收入代替, 但是,

  “这种模式实行以后, 就没有了人像以前那样乱倒垃圾。如果继续收钱, 还是能收到, 大部分人都是愿意交的”。

  最重要的是, G村已经不需要镇政府的任何支持而按照现有的“自收—自支”模式自行运转了, 正如Z镇政府专门负责各村垃圾清运的人员所说:

  “镇上给各村还新配了一台运垃圾的车, G村人家不要, 他们按自己的方式清理垃圾”。

  3. 村民主体性参与治理的实现路径

  G村处理生活垃圾的“自收—自支”模式显示, 当作为“生活者”的村民发现处理生活垃圾是他们的一个日常生活问题时, 他们就会主动地运用自己的“生活常识”去应对该问题。

  首先, 在意识层面, 作为日常“生活者”, 村民对解决环境卫生问题具有较强的意愿, 这是村民主动参与到环境整治 (而非镇政府单向行动的环境整治) 过程的前提条件, 因为这种意愿会促使村民们主动去了解问题。

  我以前认为村里每天产生的垃圾很少, 有天我专门在门口看, 车上去的时候是空的, 没想到下来的时候光我们这条街道就装满车厢了, 你看看这生活垃圾严重不严重, 所以还是要进行管理。

  这几年村上每年都有得癌症去世的人, 我怀疑是乱倒垃圾特别是白色塑料袋导致地下水污染, 之前我父亲生病, 我专门采了地下水样本去西安让人家检验, 里面一些东西确实超标了, 而且沟边的井水比其他地方的井水水质要差些, 塑料袋现在成了一个祸害, 你去看镇区街道旁边的沟, 镇上把垃圾倒到沟里, 半个沟都是白色的, 现在垃圾填埋场建成之后还能相对好些。

  其次, 在行动层面, 绝大多数村民是依照“个人生活化的经验认知”“社区内的生活常识”等地方性经验知识做出行动选择的。乡村熟人社会的共同体意识对于村民的行为选择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于“自收—自支”制度) 既然大部分人都同意了我也不能不同意, 毕竟都是邻家本家。

  村上都是熟人, 乱扔垃圾别人会说你。最近我去地里看见有个小伙子把收苹果的反光膜乱扔在路上, 我就说他, 不能因为你个人方便而影响其他村民的利益, 说难听一点这是自私, 他乖乖地把他的东西收拾了。

  最后, 在效果层面, 村民通过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的自行监督实现了自身生活需求的满足, 并且在客观效果上也达到了政府的绩效考核要求, 实现了“双赢”。

  2016年镇书记在镇村会议上说过G村的事, 认为G村环境搞得比较好, 说每个村上如果有困难的话可以参照G村的。

  现在这种模式好处肯定多, 没有什么不好的, 至少便于集中回收, 方便了群众生活。没有这样弄以前, 村上环境显得有些乱。

  综上所述, G村的“自收—自支”模式能够产生效果, 主要在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得到了体现 (见图2) 。地方性生活常识不仅是“自收—自支”行动方案制定的依据, 也是村民主体性参与的行动依据。村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满足既是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动机, 也是参与的结果。

  回归生活:农村环境整治中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

  图2 村民主体性参与的实现路径及效果

  所以, 将生活垃圾问题回归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 村民自然就会主动地参与到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来。当然, 完全依靠村民自己去应对生活垃圾这个问题也是不理想的。回顾生活垃圾凸显的历史, 可以看到人们并非自然地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在塑料袋尚未大量出现时, 人们把各种塑料包装收集加以二次利用甚至做成工艺品;随着塑料包装逐渐泛滥, 又加之垃圾的技术化处理设施未能及时建成, 人们形成了对塑料包装“使用—收集—焚烧”的行为模式, 而对那些无法焚烧或处理比较麻烦的垃圾, 人们开始偷偷摸摸地把它们扔在沟壑等农村公共地带, 随着时间推移这种行为逐渐公开化而产生了当前的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因此, 问题的真正解决, 除了村民的主体性参与, 政府的宏观性指导和技术性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

  五、 结论与讨论

  对Z镇5个村庄历时性农村环境整治行动的分析, 可以发现: (1) 在压力型体制下, 不管是非技术性治理, 还是技术性治理, 其本质都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追求目标效益的最大化, 并不是真正要去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本身; (2) 现有的技术性治理体现的是技术专家的偏好, 脱离了地方性经验知识, 结果导致了村民生产和生活功能的单一化, 这与村民复杂化的生产活动和生活习惯相背离; (3) 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环境整治模式不仅排除了村民这个“生活者”的主体, 也排除了镇村干部同为“生活者”的功能发挥, 因此, 不仅镇村干部在“应付”上级, 村民们也在“应付”镇村干部; (4) 由于村民缺乏积极的主体性参与, 基层政府的环境整治工作不仅执行的难度大, 而且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没有明显的效果。上述几点也是村民不积极参与有利于他们生活环境改善的环境整治行动的根本原因。

  Z镇G村在处理生活垃圾时尝试的“自收—自支”模式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生活环境主义的观点, 即人与环境是共生关系, 任何将“生活者”自身的生活问题与“生活者”本身隔离开来的行动都会使问题变得更严重。在农村环境整治上, 要实现村民积极的主体性参与, 就需要从村民是“生活者”的前提出发, 以满足村民的生活需要为目的, 以村民的地方性生活常识为基础来开展环境整治行动。

  当然, 回顾生活环境主义“所有论”“组织论”和“意识论”3个层次在农村环境整治行动中的应用, 仍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例如, 在“共同占有权”方面, 包括门前屋后等村庄公共地带的管理和使用权不应将村民边缘化, 否则在环境治理投资紧缺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公地悲剧”;但也不能完全将其归于村民, 集体化同样会导致“公地悲剧”。在“说法”过程形成的可能性方面, 不应当只是镇村干部说了算, 还应充分发挥普通村民的作用。事实上, 村民和大部分镇村干部在对当地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的理解上并无太大差异, 这就为二者之间如何将“生活者”观念付诸实践提供了可能性, 但是, 压力型体制会导致二者偏好存在差异, 即村民认为政府偏向表面政绩工程, 而部分政府成员则抱怨农民不配合, 有“等”“靠”“要”的思想, 这或许是因为压力型体制的长期存在使这些政府成员有了一种“透视习惯”, 这种“习惯”会让基层政府作为一个组织, 在目标上表现出极端现代主义, 否定地方性经验知识。因此, 如何让身处科层体系中的基层政府人员用“生活者”的视角来审视他们的工作, 可能还需要在考核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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