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朴施厚和制作公司K公司之间旷日持久的法律战终于宣告结束。最终朴施厚败诉,需支付K公司近6亿韩元(约合人民币360万元)的赔偿金。
2012年9月K公司与朴施厚方面签订了合同,约定制作MV及画报集。在泰国开始拍摄后,由于对拍摄不满意,决定来韩国补充拍摄。
但是朴施厚方面拒绝了当年10月的拍摄档期安排,而次年2月朴施厚作为强奸事件的嫌疑人接受调查,也无法履约拍摄。
对此,K公司认为制作失败的责任在于朴施厚,对朴施厚及其前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预付金2.7亿韩元及滞纳金。
一审判决朴施厚一方获胜,但K公司随后上诉。而在二审中K公司获胜,法院判决朴施厚方面败诉,表示因朴施厚方面未履行与K公司签订的MV剧集及画报集制作合同,需承担2亿70万韩元损失赔偿。
随后朴施厚所属经纪公司于2015年1月关门停业,按照法律规定朴施厚需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朴施厚方面表示“由于在完全没有得到出场费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工作,即使发生损害赔偿也应该抵销”,“项目中断是制作公司的过错”,对二审的判决不服,并于2015年12月提交了上诉状。
经过多次庭审拉锯战,上月31日韩国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朴施厚的上诉。法院认为,在制作MV剧集过程中,朴施厚因强奸嫌疑事件接受调查,使作品的制作理由不复存在,因朴施厚的过错而无法履行制作合同,判决朴施厚需要向K公司支付2亿70万韩元的损失和3亿7000万韩元的滞纳赔偿金。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朴施厚现在的经纪公司表示虽然有冤枉的部分,但尊重法院判决,计划履行支付赔偿金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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