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单位会和劳动者签订《社保折现合同》,就是不用公司缴纳社保,而改为直接给劳动者发放现金。那么,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系违法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赔偿金?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8月入职餐饮公司,岗位为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
同时,张某与公司签订一份《社保补偿协议》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张某个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现张某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背了诚信信用原则,故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此,张某与公司产生争议,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的裁定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500元的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委支付劳动者主张的原因
因《社保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双方签订《社保补偿协议》无法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第二、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是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与社保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双方的民事行为来变更;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社保折现约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危害
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社保补偿协议》,让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现金收入,同时也让用人单位减少了部分用人成本;貌似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但其实这种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有巨大的分析的。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形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是一方面的,另一方面,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形的,原本可以由社会保险承担的社保待遇将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这种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建议采用社保折现的方式来替代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