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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遗留房产被要求“必须公证”,长沙兄弟俩告上法院!

继承父母遗留房产被要求“必须公证”,长沙兄弟俩告上法院!
2020年11月02日 12:28 新浪网 作者 芒果都市

  很多长沙市民都会碰到下面这种情况:老人离世之后,留下一套房产需要继承。而在继承过户时候,不动产登记中心会要求你去公证处做公证,办理公证又要花费数千元。长沙的田耕、田耘两兄弟就发现,继承过户实际上根本就不需要公证。来看记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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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世留遗嘱

  房产平均分配给兄弟俩

  办理房产继承登记

  被告知必须先“公证” 

  本应该享受着晚年生活的田耕和田耘两兄弟,这一年多来,为了把父母生前留下来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伤透了脑筋。

  一套位于长沙雨花区新家园小区的房子,是田先生父母的遗产。

  父母生前留有遗嘱,将这套房子平均分配给兄弟俩。2009年和2013年田耕田耘的父母相继去世,但房子一直没有处置。

  去年6月,田先生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算将父母留下的房子过户。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田先生,要继承父母房产,首先要办理继承公证书。

  公证处要按照遗产价值收取公证费。

  按照公证员的计算,田先生这套130多平米的房子,要收取六千多元的公证费。

  尽管公证处是按标准收费,但两兄弟还是觉得,这公证费确实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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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俩质疑:“公证”不应当是必要条件

  田耕田耘两兄弟都是认真的人。回家之后,两人通过查询各种资料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继承公证”并不是一定要做。也就是说,只要提供的齐全的证明材料,不动产中心就应该为他们办理继承登记。

  田耕说这样的话是有根据的。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田先生认为《实施细则》当中列出了“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必须提交的,“公证材料”作为“也可以”提交的材料,只是一个选择项。

  律师俞丹佳赞同田先生的理解,她认为,只要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就应当受理田先生的继承登记。

  最让两兄弟不能理解的是,他们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大厅拿到的一份《办事指南》,这份由他们自己印制的材料中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公证”。

  那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什么仍然要求田先生要先做公证才能登记呢?

  记者来到了位于晚报大道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按照这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逐一核实材料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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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不强制要求公证”

  实际却不公证就不办理

  不动产中心解释:各地都要求“公证”

  记者查询:武昌、贵阳未要求必须公证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的这名工作人员称,他们也清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继承登记不应当强制公证。

  早在2016年就已经正式实施的《实施细则》,为什么快五年过去了,还不能在长沙落地呢?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因为继承比较复杂嘛,还要去调查核实很多东西,我们也没有调查的职能,又没有调查的权限,很多东西搞不准确。

  人手不够;也无法对材料逐一核查。所以,凡是前来办理继承公证的市民,都被要求先去公证处“公证”。

  不动产中心把审核工作交给了“公证处”,这样一来,无疑给市民增加了麻烦,也增加了市民的经济负担。

  事实真是如此吗?记者拨通了武汉市武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话。

  记者:就准备资料就行了,就没有强制要求公证是吧?

  武汉市武昌区不动产登记:对呀,我们就有两种方式,您自己选,您自己愿意办哪一种就办哪一种。公告继承的话,只有一个工本费,住宅是80,商业是550。

  武汉不强制“公证”,而相邻贵州省贵阳市同样没有把“公证”作为办理继承登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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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

  应受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

   “不公证就不能办理继承登记。”田耕田耘认为,这是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职的行为,于是两人将其上级主管单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到法院。

  九月三十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书称:“是否提交公证材料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而非登记机关。”判决“责令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受理原告田耕、田耘房屋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丹佳:

  如果这个行政诉讼判决已经生效的话,他可以持有相应的判决书,要求我们行政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目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

  编辑、剪辑|猪猪

  审核 | 水各 虾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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