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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三)|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庆

“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三)|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庆
2020年01月22日 19:31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在本学会近期举行的2019年会暨第四届中国娱乐法高端论坛上,正在筹备中的“演艺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法律专委会”在论坛环节精心组织了“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活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女士、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若平律师、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庆律师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奇珍律师分别对“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件进行评议。

  应广大读者要求,《娱乐法内参》自即日起分别刊发各位评议人评议的相关案例和点评意见,以飨读者。

  本期内容为孙国庆律师对“起诉未加V认证主体”案例进行评议。

“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三)|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庆

  评议人:孙国庆

  简介: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演艺维权、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影视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曾代理李易峰、孙红雷、钟汉良、董洁、贾乃亮等多位艺人的人格权案件及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案例:“董某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

  董某向法院起诉,称2018年1月31日,董某获知新浪微博用户“LosVengadores戴璐”(未加V认证)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发布了标题为《董某破坏我的婚姻,差点毁了我一生》的不实文章,文章内容涉及“董某是个恶毒的女人……放着自己的孩子不管……怀孕三个月奔赴日本打胎”等,造成了董某难以挽回的名誉损失,构成侵犯董某的名誉权,故董某将微梦公司诉至法院,并经调查,张某系新浪微博用户“LosVengadores戴璐”的实际使用人,遂将张某列为被告二。

  2019年7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文章,对董某进行带有人身侮辱性的措辞,其主观恶意强烈,其在文章中描述之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且对于女性而言,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及贬损含义,已超过了必要合理限度,故张某发布的文章造成董某承受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超出了社会公众人物应当承受的社会关注,故张某在文章中使用的侮辱性和贬低性评价,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对董某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为此,判决张某向董某赔礼道歉,赔偿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损失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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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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