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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奇珍

“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奇珍
2020年01月22日 19:31 新浪网 作者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在本学会近期举行的2019年会暨第四届中国娱乐法高端论坛上,正在筹备中的“演艺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法律专委会”在论坛环节精心组织了“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活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女士、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若平律师、北京群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国庆律师以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奇珍律师分别对“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件进行评议。

  应广大读者要求,《娱乐法内参》分别刊发各位评议人评议的相关案例和点评意见,以飨读者。

  本期内容为张奇珍律师对“认定侵权主体开通打赏行为性质”案例进行评议。

“非典型性”人格权纠纷案例评议(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奇珍

  评议人:张奇珍

  简介: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主要从事演艺维权、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等。曾代理黄渤、井柏然、林心如、王一博等多位艺人的人格权案件及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案例:“张某某诉梁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案情简介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称2019年5月起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梁某通过其使用的帐号以明指或通过特定的具有贬损、侮辱之义的绰号或表情符号暗指的方式持续发布针对张某某的侮辱、诽谤言论。该等言论客观上降低了张某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张某某将梁某诉至法院,并将微梦公司作为被告二。在公开发布张某某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信息后,梁某不仅未存丝毫歉意,还以被诉之名,以开通“打赏”的方式吸纳社会公众资金。

  2019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梁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113000元;并于同日作出对梁某的处罚决定书,决定收缴梁某所获打赏总金额3696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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