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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13日 09:03 新浪网 作者 人民网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12月12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发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作为我省首部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条例》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法律援助实施等问题作了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定,重点包括: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特殊群体,包括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将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涉及的事项,规定到地方性法规中,包括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涉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行政复议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值班律师制度和受理申诉案件首次纳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中;规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程序规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援助实施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的责任。(记者何琳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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