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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03月10日 09:29 新浪网 作者 人民网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针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举措,兜牢就业民生底线。

  《通知》指出,公益性岗位是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等。《通知》明确,各地也可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和用人单位需求,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这类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

  《通知》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包括:经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但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其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但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据悉,《通知》同时还对公益性岗位的后续扶持、岗位管理提出具体管理措施。(记者 邓玲 通讯员 杨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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