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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电动车停放管理新“十条”

昆明出台电动车停放管理新“十条”
2020年08月05日 10:06 新浪网 作者 人民网
昆明出台电动车停放管理新“十条”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点)或指定的划线区域内。 资料图

  为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进一步维护市容秩序,方便广大市民出行,日前,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私拉乱接电线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充电。

  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电动车总量达200余万辆,由于对电动车一直缺乏监管,也没有相关的停放管理办法,无具体的管理部门,执法难度大等原因,导致电动车乱停乱放现象十分严重。针对此情况,市城市管理局与交警、交运、住建部门对接协商,报市政府同意后,新出台了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的“十条”措施。

  措施一: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集中停放、摆放有序、朝向一致”的原则,停放在停车场(点)或指定的划线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有序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措施二:沿街施划的无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点,免费对电动自行车车主提供停放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费,安全保管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

  措施三: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根据道路条件,在确保行人通行不受影响、不占用盲道或消防通道的前提下,按照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标准,设置更多的无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点),供市民免费停放。对已施划,但不清晰、不符合要求的停放点标线要组织重新施划,确保各停放场(点)的标线清晰、规范。

  措施四:街面有人值守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设置,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设置有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具体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措施五:经批准设置的有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统一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等信息,便于市民监督。

  措施六: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写字楼、医院、学校、小区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将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改作他用。

  措施七:各类外卖、快递、代驾等服务平台应加强人员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从业人员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对有条件的聚集区,提倡单独设置服务平台专属停放场(点)。

  措施八:企业、物业、大型商场(超市)、沿街商铺应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自我承诺制,对门前乱停乱放行为要予以劝导或制止,主动做好门前车辆停放工作。对不听劝阻的,可向当地辖区政府(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措施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上私拉乱接电线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充电;有条件的各类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写字楼、医院、学校、小区等在确保安全并取得辖区街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消防、住建、城管等部门同意后,可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区,满足充电需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内城中村集中停放点按各区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建设登记备案核准流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加强小区、城中村内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确保小区、城中村内部道路、楼道内无乱停乱放现象。

  措施十:对未在停车场或者指定地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组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当事人在现场的,接受相关教育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违规停放车辆拖移至辖区指定区域集中停放。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做好被拖移车辆的信息登记,公示查询电话,有条件的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车主,方便车主查询。对已实施拖移的车辆,由车主带齐车辆信息等证明材料,自行前往集中停放点,经确认后,领取所属车辆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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