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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行政机关任性不得!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行政机关任性不得!
2020年09月18日 14:24 新浪网 作者 人民网

  人民网郑州9月18日电(王佩)诚信守约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带头践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如果任性为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损害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那面临的将是法律无情的制裁。

  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P市H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及行政补偿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5日,P市政府通过了子路坟城中村建设改造项目的申请,规划建设4栋6层住宅用于村民住宅安置,4栋7层住宅用于综合开发,村民安置费用和开发建设费用均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在综合开发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2011年,木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建设开发,单方投资建成村民安置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并承担了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等各项费用。2015年12月9日,P市政府将原规划方案的4栋住宅楼调整为3栋,较原方案减少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并同意因方案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损失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2016年8月23日,P市H区政府委托远东评估公司就规划调整给建设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016年12月27日,远东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最终确定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9日)因规划调整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4216642元。2018年3月14日,木林公司向P市政府和H区政府提出补偿申请。2018年5月10日,H区政府作出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同意并支持给予木林公司合理补偿,但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木林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P市政府和H区政府补偿木林公司34216642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P市政府通过了子路坟城中村改造项目,可视为P市政府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而作出的行政允诺。该允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木林公司在对涉案项目进行投资成本和可获利益的权衡考量后,对P市政府的承诺作出回应,如约完成了村民安置住宅楼建设,并对四栋商品住宅楼的利润产生了合理的利益期待。P市政府亦应按照允诺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开发企业所期待的利益。但因规划调整,较原规划减少了一栋商品住宅楼,木林公司即相应减少了一栋商品住宅楼的履行利益,其损失应当得到补偿。关于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问题采信《评估报告》的认定。《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对损失作出评估,合法合理,并无不当。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本案中,木林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承建涉案项目,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木林公司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就是一栋商品楼的合理利润。因此,其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判决P市人民政府、P市H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偿P市木林置业有限公司34216642元及利息。

  宣判后,P市政府、H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信守约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带头践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但因为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违约毁约行为,使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政府应依法依规予以补偿。本案适用信赖保护原则,采信以收益法对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切实补偿民营企业的损失。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该行为,如果遇有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时,对相对人基于信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投入,因行政行为的撤销或改变而产生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木林公司正是基于对P市政府前期规划的信赖,才作出后续一系列的投资行为,因P市政府调整规划而使其预期的收益得不到的损失,政府应予以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促进企业积极参与行政,协助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以收益法认定损失,全面补偿民营企业的损失。本案中,政府主张补偿范围应当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法院考虑到涉案项目历时8年,直接损失未考虑收集资金支出账目的难度和木林公司垫资建设所付出的时间成本,更忽略了政府的承诺事项,故对政府的主张不予采信,而采信了用收益法作出的评估报告,全面弥补了该民营企业的预期利益,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督促政府主动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法治环境。本案判决政府补偿三千余万元的损失,有利于督促各级政府加强诚信建设,遵守承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快速发展,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在所难免,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共赢。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与企业及涉事主体积极沟通,从源头避免利益侵害;进行政策调整时,要避免“一刀切”,讲究方式方法;积极树立法治政府理念,避免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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