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报
最贴近百姓的报纸
日前,民政部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养老机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在《办法》总则中,明确把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加了有关养老机构活动基本要求的内容,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责任,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此外,《办法》还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在养老机构的服务规范方面,《办法》作出明确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当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时,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明确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即体现在备案制度的细化上。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办法》将“备案办理”专设一章,对备案机关、备案时限、备案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本报记者 付佳
编辑: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