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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北京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开放利用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鼓励北京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开放利用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2020年11月25日 18:18 新浪网 作者 北京社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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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同时,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继承发扬革命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世界遗产、文物;

  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

  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在保护方面,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

  同时,北京拟实施保护名录制度,将符合标准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创设预先保护制度,经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保护,并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包括区政府、街乡镇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保护管理组织等。

  此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保护责任人告知制度、拆除历史建筑时的资料保存要求、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同机制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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