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可馨)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合理利用文化资源,提高展示利用水平,也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种形式。为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特别新增了“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开放利用”的内容。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对于革命史迹的保护利用,则应当维护革命史迹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风貌。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保护方面,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
北京拟实施保护名录制度,将符合标准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保护,并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包括区政府、街乡镇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保护管理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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