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开创性制度安排,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尽管标准低,但总是建起了。现在是应保尽保。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9月2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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