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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泰斗张明楷教授: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刑法泰斗张明楷教授: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20年04月03日 19:17 新浪网 作者 链得得App

  作为中国当代极具影响力刑法学家之一的张明楷教授,其近期在得到App上线的「张明楷·刑法学100讲」中表示,比特币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将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也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直以来,涉及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案件都存在着立案难、处理难的问题,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相信大家对这一点都深有感触。

  因为工作原因,链法律师团队无论是在接受读者、朋友咨询,还是本身在处理涉及比特币的财产类型案件时,这种感触尤甚,尤其是在和一些不发达地区司法机关打交道的时候。今天看到张明楷教授这样的观点,笔者难掩喜悦。

  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性质,链法此前曾多次撰文,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回顾一下。

  近期,刑法学界泰斗、标杆性人物张明楷教授在得到上线了「张明楷·刑法学100讲」课程。其在课程第一单元「刑法的基本问题」第四讲「罪刑法定主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学上的财物吗?」中提及,比特币属于刑法中的财物。

  依照这样的观点,盗窃比特币,当然构成盗窃罪。诈骗比特币,当然构成诈骗罪。

  张明楷教授的权威性毋庸置疑。知乎上有个帖子,问题是“怎么评价张明楷教授?”,下面跟帖回答出奇的一致,大家都认为自己没有资格对张明楷教授进行评价。

  对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而言,对张明楷教授都不会陌生。其独著的《刑法学》教材,是每个法律人学习刑法必读的教材。张明楷教授桃李满天下,无论是公安系统,还是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都不乏其学生,相信他这样的观点,无论是对以后的立法,还是对司法机关以后处理涉及比特币的犯罪,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刑法泰斗张明楷教授:比特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虽说因案件处理需要,笔者也曾多次有向张明楷教授当面学习的机会,但如对这节课程介绍的那样,在法律界,能跟张老师学习刑法是极其难得的。以下只是笔者对其中虚拟财产这一讲的节选,想要更加系统学习刑法这一课程的,可以移步去购买、学习。

  张明楷教授首先在这一讲中以罪刑法定原则开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它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是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受刑罚处罚,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宪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作为刑法的铁则,是因为其背后根源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民主主义是法律由国民自己制定,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应该反映国民的要求。刑法体现国民的意志,自然保护的也是国民的利益。不恰当扩大处罚范围,就会侵害国民的自由。

  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和相应的处罚,所以国民可以根据刑法,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会不会受到刑罚制裁而感到不安,这是尊重人权思想的体现。

  课程中还提及了尊重人权要求禁止类推解释。但是扩大解释却是刑法所允许的,具体的内容,感兴趣的读者可去听课程。

  张明楷教授为何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的财物,其观点如下:

  他首先认为,虚拟财产要么是花钱买来的,如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要么是劳动挣来的,具有财产价值。既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也具有主观的使用价值。而且,虚拟财产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绝大部分人都离不开虚拟财产。既然如此,对于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就有必要处罚。

  其次,“财物”这一概念,原本就包括财产与物品,所以,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都可以包括在“财物”这个概念之内。

  我国刑法没有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是只使用了“财物”这个概念。既然如此,就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财物能够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况且,财物的外延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增加的,在虚拟财物大量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认虚拟财产属于财物。

  最后,现在大家对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都不陌生了,大家都完全接受了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既然如此,把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就不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没什么人会觉得意外,所以把盗窃Q币、比特币、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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