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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谋杀!陕西一孕妇被公婆传染竟因这个

等同谋杀!陕西一孕妇被公婆传染竟因这个
2020年02月06日 18:38 新浪网 作者 商业观察杂志社

  非常时期,非常手段。在这个特殊的漫长春节假期里,几乎每一个人都在为疫情作出自己的贡献。

  奋战在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令人敬佩,为民生福祉而必须上岗工作的各位工作人员同样感动着每一个人。作为普通人,眼下可以为祖国做出的最基本贡献就是——不添乱!

  可是,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么基本的要求也被漠视,甚至还要去隐瞒、欺骗。而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2月5日,陕西确诊了第一例孕妇新冠肺炎病例。

  准妈妈却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这本是一件多么令人同情的事情,可是这例病患的发生却着实令人气愤,因为它并非天灾而是人祸。

  近日,陕西一对公婆隐瞒去过湖北的经历,回来后也没有进行自我隔离,结果怀孕8个月的儿媳被确诊新冠肺炎。

  陕西商洛市丹凤县一孕妇在公婆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第二天,也被确诊感染。2月5日,陕西省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这名孕妇系陕西省首次在孕妇中发现的确诊病例,现已怀孕8个月,目前在商洛市中心医院隔离治疗,病情平稳。

  消息称,该孕妇现年33岁,居住在丹凤县,2月2日被隔离观察,持续干咳,2月5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值得注意的是,在陕西省检察院24日发布的14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名单中,上述孕妇的公公王某和婆婆张某也赫然在列。

  等同谋杀!陕西一孕妇被公婆传染竟因这个

  早前消息显示,王某夫妇于1月21日从湖北十堰市郧西县出发回到丹凤县,王某2月2日出现症状,当天到村卫生室就诊,到2月2日时,他因病情加重到丹凤县人民医院就诊,2月4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张某在丈夫2月2日前往丹凤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就已被隔离观察,至2月4日也被确诊。

  据悉,陕西省检察院在随后又发布一则消息称,2020年2月3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其中提到王某和张某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行程和社会活动,未自行在家隔离,且在丹凤县商镇一带参加社会活动,对丹凤县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消息称,王某和张某二人前往湖北讨要工钱并留宿,因二人一直不承认有湖北旅居史,导致其家属和12名医护人员成为密切接触者,目前警方已对二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网友对此的评论也是非常扎心:

  网友:那是我们这的人,老两口去湖北瞒报哈。到处跑去县城里边最大的商场和馒头店,一家六七口人屋里还有俩孩子,接触人无数。

  网友:最讨厌的就是明明在武汉都出现症状了还到处胡跑的人。不为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

  网友:哎!坑儿女的父母

  而据各家媒体报道的消息,因瞒报行程、病情被立案侦查的不止这对奇葩的公婆。

  1.

  2月5日一早,潍坊发布公安通报称,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冠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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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7日至20日,张某芳离开潍坊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张某芳因咳嗽、头疼在医院就诊;2月2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然而此前,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目前,张某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2.

  2月4日,四川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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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火车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的列车。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

  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

  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

  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包括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

  3.

  截至2月5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11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案件,其中新介入的2宗为涉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案。

  范某芳,女,64岁,1月21日其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来深探亲,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在公共场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已确诊并被隔离收治。

  阮某,男,38岁,1月26日其从湖北潜江自驾返深。在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刻意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现已确诊并被隔离收治。

  2月4日,范某芳、阮某分别被深圳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5.

  2月3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分局也发布了一起与隐瞒疫情有关的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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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知情却未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确诊,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也被调查。

  6.

  2月4日,四川警方通报两起与疫情有关的案例: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确诊病例余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内江籍男子龙某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

  1月21日,余某从湖北省襄阳市驾车返回江阳区通滩镇家中后,拒不执行“到村(社区)登记,积极配合检查,自觉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期间,余某欺骗防疫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其回家后的真实行程和活动,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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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余某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然刻意隐瞒部分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预防控制措施。目前,余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泸的袁某已被确诊,相关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7.

  1月22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期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径武汉汉口站时进行了8分钟停留,龙某称列车停留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未居家隔离、未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

  1月29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随即被收治隔离;1月30日龙某确诊。据警方调查,1月22日至29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15人,目前已有3人被确诊,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

  8.

  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回上饶过年。返回上饶,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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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10.

  2月4日,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

  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1.

  2月3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确诊病例江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通报提及,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

  12.

  2月3日,浙江台州公安发布消息称,1月20日,陈某臣从武汉回到仙居老家探亲,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以及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事实,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亲密接触。

  目前,陈某臣已被确诊,并隔离收治。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3.

  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牵扯4000余人。

  据当地英林镇嘉排村发布的《致嘉排村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中介绍,该村出现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一人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对群众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几次参加宴席,频繁外出活动。

  据悉,确诊病例曾参加过1月21日民俗游禄活动和22日的民俗宴请活动。另据新京报,该男子参加的进主宴请(闽南习俗)共计3000余人,参加的东石镇婚宴近千人,均被要求居家医学观察。

  目前,此确诊患者已被警方拘留,正在进行调查。具体受影响人数还在排查中。

  14.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15.

  2月2日江苏徐州公安通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釆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1月14日,张某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而在徐州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

  16.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已被隔离收治,目前病情稳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17.

  1月31,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确诊。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18.

  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

  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如果隐瞒行程人员没有感染新冠肺炎,是不是就能够不被处罚了?

  答案是否定的。

  梅州兴宁一男子杨某,在接受疫情排查时,刻意隐瞒了自己曾在湖北武汉旅行居住的情况,直至出现低烧现象,他才如实反馈。近日,该男子被当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据了解,杨某是兴宁市罗岗镇人,于1月18日至21日在武汉旅行居住,1月23日途经广州返回兴宁老家。连日来,罗岗镇疫情防控部门多次走村入户,对返兴人员进行核查,其间多次与杨某进行沟通。杨某却一直刻意隐瞒他在武汉的旅行居住史,未如实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报告。

  直至2月2日,在当地的一次例行检测中,杨某被发现有低烧现象,眼见隐瞒不住,他才如实反映了相关情况。所幸经核酸检测,相关结果为阴性。

  2月4日,杨某还是被兴宁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被送往当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表示,将依法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目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刻意隐瞒个人行程及情况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违法犯罪。

  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等同谋杀!陕西一孕妇被公婆传染竟因这个

  日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5种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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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张垣

  编辑:王小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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