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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网络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4年04月16日 13:41 新浪网 作者 商业观察杂志社

  

  《商业观察》记者徐伟鹏北京报道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针对网络消费、霸王条款、网络直播营销、预付式消费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解答。

  聚焦消费者痛点堵点难点

  关于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政策制定的初衷,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也引发广泛关注。

  郭启文表示,司法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当前消费者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框架内完善相关规定。一是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等义务,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实施“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三是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退还预付款的有关规则等。四是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五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要求,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重塑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细化网络直播营销监管

  在直播带货越来越火的同时,虚假营销行为也不断发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规范预付式消费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违约、服务缩水、退款难甚至卷款跑路事件反映突出。况旭表示,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

  况旭表示,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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