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3日,小英来到南海区大沥镇某楼盘看房,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楼盘情况后,小英觉得楼盘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自己“心水”。第二日,小英又到该楼盘售楼处咨询购房事宜,并由朱某负责接待。但小英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只是一心想买套房子,竟然也受骗了——
什么鬼!买房竟然要交“电商费”?
原来,朱某在销售楼房过程中,对小英称:
当时的小英想着,给了3万元好处费,就可以省了3万元,于是同意了朱某的建议。6月20日,小英在签订购房手续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万元给朱某。同年8月份,小鱼也到该楼盘看房,
朱某在接待时也为其申请减免了“电商费”,并向小鱼收取了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但两人之后却发现,有些来看房的人既没有交“电商费”,也没有交好处费,二人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究竟所谓的“电商费”是什么?最后等待朱某的是什么后果?
南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经核实:
1关于“电商费”
“电商费”为房产顾问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返还中介公司和电商平台等的渠道费。但该公司已于2018年6月8日更改规定,对于非中介公司和电商平台介绍的来客(即“自然来客”)免收电商费。该规定于同年6月10日通过相关微信工作群已通知公司所有销售人员。
2朱某家属赔偿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小英3万元,赔偿被害人小鱼2万元,二被害人对朱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有些楼盘采用一二手联动方式卖楼,有些“杂七杂八”的 费用不写进合同,买家要谨慎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买房时要多留个心眼
不然可能会房财两失
南法君提醒您
警惕房产买卖中出现的几种诈骗形式
1伪造房产证“冒名顶替”骗取购房款
“冒名顶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冒充房屋所有人,不法分子利用居住或熟悉某套房屋情况,虚构本人拥有房产事实骗取购房款;
二是冒充受托人低价卖房骗取购房款,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心理,通过编织委托人急需用钱等理由,以受托低价卖房为诱饵,骗取购房款;
三是冒充房地产代理商、售房人员等内部员工,以低价购房吸引购房者,趁机骗取钱财。为此,购房人在下手前,应仔细审查房屋权属及卖房人身份是否真实。
购买二手房,买家需先查实房屋权属及卖房人身份是否真实
2虚假优惠购房房源,“步步设陷”骗钱财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策优惠购房房源的价格往往低于商品房,对部分购房人来说很有吸引力。购买此类房屋,更应该查清房屋权属关系,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不要只看价格。
3利用真实房产“一房多卖”骗房款
购房前,购房人应先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次,查询房屋权属时,还应查看房屋抵押权登记是否注销;第三,购买者可要求过户后再支付大笔款项。
闹哄哄的售楼现场,买家更要保持冷静
4过户后“过河拆桥”骗取银行抵押贷款
不法分子通过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首付款后,诱使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再利用过户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后逃逸,且拒不偿还剩余房屋欠款。为此,在出售房屋时,出卖人应多个心眼,确认房屋交易各个流程是否齐备合法。
买房是件大事,请大家擦亮双眼,避免上当!
来源 | 南海法院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