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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提供店铺房间给卖淫女,卖淫每次收取15元“床铺费”

广东一男子提供店铺房间给卖淫女,卖淫每次收取15元“床铺费”
2020年09月14日 16:56 新浪网 作者 用户6516197233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一名男子提供店铺房间给卖淫女卖淫,进而每次收取15元“店铺费”,共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

  近日,茂名中院对该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该男子做出的“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判罚。

  温某某,男,1964年3月出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吕某、卢某英、张某妹、刘某某、张某秀等人在其位于信宜市的房间内卖淫,并从中收取每次15元的“床铺费”。温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

  2019年9月21日,民警在温某某的店铺二楼房间内当场查处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吕某、卢某英、陈某全、谢某友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温某某的人民币20元。

  另认定,被告人温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信宜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从中非法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温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温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8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柳卓楠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潘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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