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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offer又被“撤回”?难道劳动者只能吃哑巴亏吗?

接到offer又被“撤回”?难道劳动者只能吃哑巴亏吗?
2024年02月22日 17:37 新浪网 作者 律众云法律服务

  报名参加国企校招后,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程序后,21岁的考生小温接到了对方发来的录用通知信息。就在他按照对方要求完成体检后,意外接到对方通知,称其因专业不符,被取消应聘资格。

  到手的offer被“撤回”,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01、事情经过

  2023年9月,大四学生小温在网上看到连云港港口集团发布的2024年度招聘公告后,就报名了,招聘公告中对该岗位的专业需求是汉语言、汉语言文学、秘书学、新闻学等相关专业,小温的专业是网络与新媒体,他觉得自己符合招聘需求里的新闻学相关,就提交了报名表,并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

  2023年10月30日下午,小温接到招聘单位发来的考试通知,让其于11月2日上午参加线上笔试,11月2日下午参加线上面试,并让其带好相关证件以便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在经过紧张的笔试和面试后,11月6日下午,小温在忐忑中接到了令他十分激动的消息,招聘单位正式通知他,经考试考核他已被录用,并让其反馈是否同意接受录用,小温当即回复同意接受录用。

  第二天上午,小温就按照招聘单位的要求,到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原以为一切都会很顺利,可是,就在体检完的当天晚上,小温突然接到之前给他发消息的招聘单位负责人打来的电话,告诉他因为专业不符,小温被取消了应聘资格。

  连云港港口集团发布的招聘公告,公告中第四部分内容明确招聘程序共有六个步骤,分别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公示以及录用。在资格审查过后才进入考试环节,而小温已经完成了体检,却在公示前被通知不符合应聘资格。

  该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高校招聘的组织人事岗主任陈捷回复说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并表示通过这个事情,他们也将吸取教训,将加强对下属单位相关人员技能培训,加强流程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针对此事,连云港港口集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02、相关法律分析

  很多劳动者在年后开始找工作、跳槽,为了最心仪的那个offer,可能拒绝其他的工作机会,甚至已经离职做入职准备了。

  此时撤回offer,可以说是暴击。业务调整、岗位编制已满,似乎成了“万能理由”,让劳动者有苦难言。

  用人单位随意“撤回”offer,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据媒体报道,2021年年初,小陈(化名)接到A公司职位录用通知后与原公司解约,但入职前却被A公司以“公司战略调整”为由取消录用。小陈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A公司的行为系“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案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程度、小陈的预期利益,酌定A公司向小陈赔付15000元作为补偿。

  offer一般来说,指的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员工发出“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待录用员工回复同意后即形成合同关系。

  当然,这里也要注意,劳动者应当确认offer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offer内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内容,属于明确表示要与接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此时接收人收到offer后,在约定的期限内表示承诺,双方达成合意,此时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撤销offer了。

  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录用通知又无故取消录用,或者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取消录用的,将构成缔约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到底赔偿多少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裁定。

  

03、温馨小建议

  很快就要到职场上“金三银四”的阶段,不少劳动者已经开始筹划着跳槽或者找新工作了。虽然工作机会很多,但是在此阶段也要认真挑选,如果因为对方“撤回”offer而失去现在的工作反而有些得不偿失。

  劳动者在求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口碑好的企业,对企业信息多方搜集。如果遇到上文的情形,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企业也不要认为“鸽”了应聘者是件小事,口头违约或者撤回offer都是对劳动者的不负责,也是社会信用的缺失,对企业口碑有很大影响。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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