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开庭,但未当庭宣判。自2023年8月20日曝光以来,这个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网友们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人认为女方是骗婚,为了彩礼和房子,报警起诉是因为金钱没谈拢;也有人认为就算是订婚了,男方也不能违背女方的意愿发生性行为。
今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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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其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包括是否、何时、与何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在实务中,强奸罪的认定并不容易。下面我们将拆解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山西订婚强奸案”中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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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强奸罪的主体一般是男性,通常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当然,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不是强奸罪的主犯,而是共犯。例如,某女性通过教唆、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因此,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猥亵罪。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上文提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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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即女性对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
性自主权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个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决定自己在性方面的一切事务的权利,包括性行为、性关系和性表现三个方面。
性的自主权首先是指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性关系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独立意愿,不受他人干涉地建立、维持或终止某个性关系,或者拒绝建立、维持或终止某个性关系。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的《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一书中提到:即使被害人对性行为表示同意,在其发生过程中她也拥有撤销同意的权利,行为人必须尊重对方的自由决定。
在“山西订婚强奸案”相关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女性对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
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女性是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例如未满14周岁的女性,无论其是否“自愿”,均视为性自主权被侵害;例如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女性,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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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强奸罪是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妇女意志,仍积极追求或放任性行为的发生。
什么是“明知”?当被害人明确通过言语拒绝或者在身体上表现出明显的抗拒、反抗时,可以推定行为人是“明知”。或者当被害人因酒醉失去意识时,无法表示出拒绝的,也应当推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没有性同意的能力。
什么是“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简单来说,就是非妇女自愿,与妇女的真实意愿相违背,强迫妇女做不愿意的事情。
违背妇女意愿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因恐惧而沉默。
学术界有几个“同意规则”,例如“不等于不”规则和“肯定性同意”规则。近几年,司法实务中逐步引进“肯定性同意”。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这种标准弥补了“不等于不”规则的缺陷。例如迷奸案中,受害人无法表达“不”,而在“肯定性同意”规则下,这样的行为必然是强奸。
在现实中,很多男性会认为女性说“不”只是羞于表达自己的内心“真实想法”,因而不认为自己是“违背妇女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半推半就”的情况是判断“违背妇女意愿”的一个难点。所谓“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性行为的态度表现得比较模糊,既有拒绝的表示,又有不坚决反抗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另外,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能构成强奸罪,如构成犯罪的,可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在网络上有个很热门的问题:为了挽回男友,用强奸威胁他和好可以吗?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何时可以撤销性同意呢?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性行为开始之前。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在性行为发生前明确表达不愿意继续,对方应尊重并停止行为。
2、在性行为进行中。在性行为进行时,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女性不想继续并明确表示撤销性同意,男性需要立刻停止行为。
3、发现对方欺骗、胁迫、威胁。例如对方利用职权关系或者某些事情威胁女性发生性关系,女性被逼无奈与其发生关系。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讲到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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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
胁迫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进行挟制、迫害等。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常见的其他手段包括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在“山西订婚强奸案”中,“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这些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使用暴力手段”。
目前这个案件双方有不同的意见,网友们也议论纷纷。3月25日二审开庭,但未当庭宣判,我们也继续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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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无论是醉酒后的意识模糊、亲密关系中的明确拒绝,还是特殊群体的生理抵抗,都应被视作“不愿”的真实呐喊。司法实践对“衣着决定论”“关系豁免论”的否定,对“受害者陈述瑕疵”的包容,正是在用判例重申:法律的天平永远倾向于“不愿意”的真实,而非“应该愿意”的偏见。
当我们摒弃“她为什么不反抗”的质问,转而追问“他为什么敢侵犯”,当“受害者无过错”成为社会共识,法治文明才算真正照亮了性别平等的暗角。
强奸罪的立法与司法,从来不是为了审判“不幸”,而是为了让每一个“不愿”都能被听见,让每一份权利都能被捍卫。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封面制作:丹丹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