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案最新后续
东北证券两名保代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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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日持久的保千里案,如今有了新的后续。
继保千里董监高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相继受到证监会处罚之后,作为其财务顾问的项目主办人的东北证券两名保代,因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严厉批评!
财务顾问疏于勤勉尽责
9月17日,上海交易所发布〔2019〕76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告显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或*ST保千)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吕灿林、辛博坤在履行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义务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二是未能有效督促交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两名保代受到纪律处分
关于东北证券这两名保代,行家自行查询了协会资料。
公开信息显示,吕灿林于2007年12月入职东北证券,2015年3月获保荐代表人资格。辛博坤于2009年12月入职东北证券,2019年8月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
上交所对这两名当事人的处罚情况如何呢?
公开纪律处分如下:对吕灿林、辛博坤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表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余当事人领罚情况
行家查询证监会公开信息,了解到保千里案发至今,当事人的监管情况。
首先是“始作俑者”保千里及其董监高团队。
证监会于2017年8月9日下发行政处罚书,指出:
保千里董事长庄敏,股东陈海昌、庄明、蒋俊杰,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保千里的前身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达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时任董事长童爱平、时任董事王务云、林硕奇、王培琴,时任独董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为相关责任人。
证监会的处罚结果如下: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庄敏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千里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童爱平、王务云采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对林硕奇、王培琴、茅建华、费滨海、沙智慧采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接着是项目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银信评估)及相关责任人。
2018年11月23日,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书指出:
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勤勉尽责,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首席评估师梅惠民、注册资产评估师李琦、龚沈璐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相应的处罚结果如下: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银信评估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评估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对首席评估师梅惠民、注册资产评估师李琦采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龚沈璐采取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的监管措施。
据行家不完全整理,自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江苏证监局共有四条与保千里有关的监管信息。
2018年5月,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江苏证监局对保千里出具警示函。同年6月,因庄敏等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19年1月,因在保千里发行公司债“16千里01”的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江苏证监局对华创证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叶海钢,团队负责人吴宏茗,项目负责任人葛源、项目组成员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年2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因前述公司债违规事项,江苏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此外,在2016年底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民生证券的两位分析师共发布了11篇研报,每次都是强烈推荐。2018年7月,北京证监局以未对立案调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等原因,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直指其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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