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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南康区2020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策来了!

好消息!南康区2020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策来了!
2020年04月03日 14:43 新浪网 作者 赣州热点推荐

  南康区2020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政策告知书

  一、基本生活保障

  1.城镇低保。2020年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5元/月/人,平均补差水平为450元/月。

  2.城镇特困人员、孤儿供养。2020年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43元,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35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950元。

  3.临时救助(救急难、特别救助)

  ①对急难型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受困当事人数×相应受困月数”。

  ②对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应受困月数”。

  ③对特殊困境个人的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市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相应受困月数”。

  上述公式中“相应受困月数”一般不超过3个月。

  ④特别救助对象的生活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计算公式测算。

  ⑤特别救助对象的重大刚性支出救助标准的具体公式为:“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重大刚性支出×30%”,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对象按照2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

  4.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2020年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0元/人/月。

  5.城镇特困人员护理。2020年失能、半失能城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为1300元/月、320元/月,全自理特困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联系电话:7287009)

  二、就业创业保障

  1.岗位补贴。对企业(扶贫车间、产业基地)招用城镇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产业基地),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产业基地)450元/人的岗位补贴(月实发工资低于900元的,补贴金额不超过实发工资的50%);对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2.务工交通补贴。外省务工的给予500元/人·年交通补贴,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300元/人·年交通补贴;对到纳入了南康经开区、区工信局、区家促局等部门管理的工业园区、工业小区、家具集聚区内企业务工,以及到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基地务工的,按区内务工6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在申报交通补贴时,原则上应提供务工证明。

  3.公益性岗位。对于区直单位、社区等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贫困群众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贫困群众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5.创业贴息贷款。符合自主创业的城镇贫困劳动力,最高可申请15万元贴息贷款。

  6.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招聘城镇贫困劳动力,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组织城镇贫困劳动力参加免费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600-1600元/人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给予城镇贫困劳动力按每天30元/人的生活费补贴。

  7.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由毕业生向所在院校申请)。

  8.疫情期间补贴政策。①一次性就业补贴。对疫情结束前在本地扶贫车间或区内外企业务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②返岗补贴。对疫情期间复工就业的,全额报销汽车(含区内班车)、火车票(含直动车、高铁二等座,跨省普车硬卧),并给予30元/天的伙食补贴(市内、区内就业补助一天)。③企业招工补贴。疫情期间,对规上企业、重点企业(区工信局认定)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给予企业700元/人的招工补贴。

  (牵头单位:区就业局,联系电话:6619528)

  三、基本医疗保障

  1.政府代缴参保费用。由区财政出资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将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保障范围。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由健康扶贫专项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6625865)

  3.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政策。城镇贫困群众在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和 “一卡通" 刷卡即时结算服务。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联系电话:6612722)

  四、教育救助保障(城镇贫困比照建档立卡)

  1.学前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在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家庭幼儿。

  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1500元/生/学年。

  2.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在籍贫困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1)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小学1000元/生/学年,初中1250元/生/学年;(2)特殊教育学校:小学1200元/生/学年,初中1450元/生/学年;(3)建档立卡贫困寄宿生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生/年。

  3.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2020年春季开始执行省定标准)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非在校寄宿的在籍贫困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学年、初中625元/生/学年。

  4.普通高中免学费

  免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读普通高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费标准:800元/生/学年(第四中学540元/生/学年)。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读普通高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2000元/生/学年(根据贫困程度分1500元/生/学年、2000元/生/学年、2500元/生/学年3个档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500元/生/学年。

  6.中职教育免学费

  免费对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免费标准:电子工业学校850元/生/学年;南康中等专业学校2018年6月升为普通中专,中专学生分专业免除学费,农林、师范类专业1600元/生/学年,财经类专业2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2500元/生/学年,工艺美术类专业3000元/生/学年,2018年秋季以前入学学生享受原标准850元/生/学年。

  7.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籍一、二年级学生。

  资助标准:2000元/生/学年。

  8.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并就读的家庭贫困学生。

  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6000元。

  9.高校入学交通补贴

  补助对象: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并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生。

  补助标准:省内一次性500元,省外一次性1000元。

  1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南康籍家庭贫困学生。

  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生/学年。

  (牵头单位:区教科体局,联系电话:6792306 )

  五、社会保险保障

  1.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16-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由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出资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牵头单位:区农保局,联系电话:6605913)

  2.政府贴息贷款。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区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生活苦难等原因无能力继续缴费的具有下岗失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困难情形之一的城镇贫困群众,可申请办理助保贷款,用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前贷款利息由区政府贴息。

  (牵头单位:区社保局,联系电话:6612710 )

  六、基本住房保障

  1.申请范围。家庭分别属于东山、蓉江街道城镇户籍无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实物或租赁补贴,家庭户籍不属于以上两个街道但属于本区范围内的城镇户籍对象可申请租赁补贴。

  2.申请条件。(1)民政部门识别认定为分散供养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m²(含)以下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C、D级危房且不允许重建。

  3.保障方式。住房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月补贴额度=【15㎡/人-申请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6元/人·月×申请家庭人数,按季度发放。

  (2)住房实物保障。通过精准识别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城镇贫困群众,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应在南康城区范围内连续稳定务工12个月以上,区城市住房保障中心结合申请受理情况和我区实物公共租赁住房源实际,不定期进行摇号分配或抽签分配,租金标准按区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元/平方米·月。

  (3)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受理(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民政所)—绿色审批通道联合复审(相关职能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租与轮候。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联系电话6795390】

  政策明细、政策调整等均以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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