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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新超煤业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县委书记县长应追责!

沁源县新超煤业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县委书记县长应追责!
2020年10月29日 04:27 新浪网 作者 星座啵妞

  山西长治:沁源县新超煤业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县委书记金所军县长徐计连应追责!

  一侧《沁源新超煤业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的爆料出现在微信公众号“黄河澎湃”,据网帖爆料该煤业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近两月,通过现有信息查阅未见权威部门对外通报该起瞒报事故,关于沁源新超煤业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的爆料内容真实吗?对于网帖的真实性,有关部门也不能等闲视之。笔者不得而知。

  

  据网帖披露:山西省霍州市三教乡库拔村村民反映:称该村村民在沁源县新超煤业上班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该事故造成三教乡库拔村村民死亡,事故发生后沁源县新超煤业并没有按规定向属地管理单位及时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进行协商了结此事,以此达到事故瞒报逃避责任的目的。

  据知情村民反映的具体情况是:该村民叫杨华斌,现年49岁、家中有妻子和三个孩子、两女一儿,大女儿已出嫁小女儿在外打工,儿子最小在上学,家中还有老母尚在。2020年9月2日(农历七月十五),当天杨华斌在山西新超煤业上班时发生安全事故,由于钢丝绳突断裂击中杨华斌头部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新超煤业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给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里协商解决此事,经过双方协商最后以43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了结此事,达到了事故瞒报的目的。

  据爱企查显示:山西新超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81-08-25 经营状态 存续  营业期限 1981-08-25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沁源县王和镇西沟村 经营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为刘平

  

  数不清的“煤矿安全事故瞒报”,倘若没有笔者的监督质疑的追问,可能就此石沉大海,无人记得。

  沁源新超煤业发生死亡事故瞒报来说不是小事,从曝光的信息来看,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按一般程序和地方反腐力度早就给出措施。但是,通过现有信息来看,这起涉嫌瞒报到目前为止无任何迹象表明沁源县在认真履行调查职责。

  据网帖爆料:沁源新超煤业在发生矿难后不及时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而采取铤而走险,巨款赔偿死者家属息事宁人,重金封口,私了瞒报,逃避责任追究,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行为,长治市、沁源县有关部门是否知情?如知情为什么至今对此没有对外通报处理结果?其中是否存在腐败和“保护伞?如不知情,有关部门是否有失职之嫌?

  国安委办多次强调,从快从严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做到从严、从重、从快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上限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组织和参与瞒报事故的人员,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然而山西长治市沁源县竟然高价买命,把矿工的生命当儿戏。很明显山西长治市沁源新超煤业这起事故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瞒报行为,那么试问,沁源县应急局以及煤炭局、安监局的监管责任在哪儿?作为沁源县的主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副县长胡亚明对该事故应该负有监督监管领导责任,是否应该被追责呢?

  

  《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这也就明确的告知,沁源县要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县委书记金所军和县长徐计连同志就是第一责任人。

  

  县委书记金所军在沁河镇看望慰问百岁老人郭小花

  

  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并用“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图为:新当选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徐计连向宪法宣誓

  2019年5月7日,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定性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并在第七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制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不对责任者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就是对法治的不尊,对死者的亵渎,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就算这样的企业经济条件再好,缺乏了社会公德,藐视了社会的监督,也会走不远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县委书记和县长要是知道该企业瞒报安全事故不闻不问,这实际就是对违法企业的一种支持和纵容,鼓足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所以说,企业违法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得不到惩处,对当地主管领导不进行追责,难免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血煤”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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