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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QQ群质疑南京大屠杀是假的被行拘,不当言论都如何处罚?

男子在QQ群质疑南京大屠杀是假的被行拘,不当言论都如何处罚?
2022年05月08日 22:34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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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are12138

  前几日上海高校女老师发表不当言论被处理的硝烟未散,又有人因同一言论受到了处罚。看来这一群体颇有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感觉。

  

  据衡阳县公安局2021年12月17日警情通报显示:

  2021年12月14日,衡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通过日常网络巡查发现,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QQ 网民“刘天长”(QQ号101777XXXX)在 QQ 群内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

  经查,QQ 号101777XXXX实际使用人是刘某文(男,20岁,衡阳县石市镇观山村人)。

  12月16日,衡阳县公安局石市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文抓获归案。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反省、道歉和悔过。

  

  鉴于刘某文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伤害了民族感情,其言论极其错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衡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于这类人员的评价浅见就不再赘述了,相信必然都是统一的。那么针对这种不当言论通常都有哪些法律约束呢?

  首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是刑法中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其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是浅见曾反复提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是浅见认为对本案相似案件最适当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依据此法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的处罚。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不当言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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