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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精准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单靠刑责“降龄”

锐评|精准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单靠刑责“降龄”
2024年04月16日 19:34 新浪网 作者 长安观察

  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案例,引发舆论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消息,此类案件近期已审结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法律惩戒是阻止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火墙。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我国一直高度重视。2020年,针对社会和未成年人发展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但在实际情况中,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也给了一些未成年犯罪者“低龄就是‘免罪金牌’”的错误认知,不仅犯罪手段残忍,且事后毫无悔过之心,毫无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在一些地方,也一定程度存在唯“年龄”进行处罚的情况,导致一些未成年人为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与公众认知中的“正义”偏差较大。当此之时,最高法再次重申“宽容但不纵容”原则并发布相关案例,传递出鲜明的法治理念——无知无畏不是通行证,法绝不会向不法让步。

  谁敢以身试法,就必然付出代价。这是法律本身的严肃刚性使然。同时,现代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诉求,已超越同态复仇的原始范畴,形成了以合法应对不法、以公正对抗不公的理性认知与共识。尽管“儿童成人化”现象客观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心智并没有发育成熟,既容易被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又有更大可能接受教育感化,幡然醒悟、重归正途。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合理惩戒,并非要剥夺其被教育、感化、挽救的可能。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既要看到刑事处罚的严厉,更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而法律制裁只是诸多治理手段之一。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质上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是家庭、社会等多方面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旁观者。从司法机关到有关部门,从学校到家长,从社会组织到企业平台,都担一份责、尽一份力,才有可能实现系统治理,共同编织一道安全网。

  此外,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不能虚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家长或者监护人对“一身恶习”的未成年人子女无力或不愿监护,一些专门学校因为父母担心“交叉感染”,大多招生难以为继,问题少年流落社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人群。基于此,最高法也提出,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某种意义上,单靠刑责“降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只有多方共同努力,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态度,落实关爱又严管的制度,明确合力促保护的思路,才能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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