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底晚,刘某和一群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一起吃饭。期间,他接到了跟他同住的吴某的电话。吴某说,自己还没有吃晚饭,于是刘某就叫吴某过来一起吃,后来吴某来到刘某所在的饭店。在席上,吴某喝了一斤黄酒。饭后,大伙有一起去了KTV唱歌,吴某又喝一些啤酒。
喝完酒后,王某和钱某回家了。而吴某继续与剩下的5人一起去吃宵夜,再喝了一瓶劲酒。就这样吴某,喝到了半夜,大家才分手各回各家。吴某和刘某及金某一起打车回到最先吃晚饭的地方。
正当他们要打算乘车回家的时候,吴某却说自己来的时候是跟别人借的车,要归还给别人,刘某和金某听到后,连忙劝说他,迟些在归还吧,但是吴某却很坚持,刘某和金某说不动他,再加上吴某好像没有那么醉,于是两人就跟吴某道别了,各回各家。结果,过了几天后,他们才知道吴某根本就没有回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条水塘里。
在审讯期间,各被告都觉得很无辜,除了刘某之外,他们都不认识吴某,而且他们当晚并没有拼酒和灌酒。而金某和刘某认为,吴某的死不能全部怪他们,他们有劝说吴某不要骑车回去,但是他不听,他们也没有办法的。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然与吴某不认识或不熟识,但是除了王某和钱某,其他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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