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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马君的证券集体诉讼维权之路

河马君的证券集体诉讼维权之路
2020年09月21日 10:42 新浪网 作者 河马财经研究

  河马君前期的心情比较低落,因为重仓了乐视网、康美药业、康得新等,真是一度欲哭无泪、心如死灰。

  究其原因,在于河马君的维权之路太过艰难:维权成本高、维权耗时长、维权举证难!当然,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较为分散,难以形成凝聚力。对于维权金额较小的投资者而言,维权成本高、时间冗长、结果的不确定性、专业要求高等,这些问题都会严重打击其维权的积极性。

  投资者的积极性越低,那些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就会愈加猖獗,因为违法成本过低,不痛不痒的处罚就像是对他们“罚酒三杯”一般。

  河马君多么希望有个人能代表广大受伤的中小投资者来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让大家不再是“单打独斗”式的维权。

  现在,河马君终于迎来了维权的曙光了!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

  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计四十二条,分为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附则四部分。可河马君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更不懂高大上的证券集体诉讼,只能求助于资深律师“大牛”律师了。

  大牛听了我的遭遇和情况后,拍手直言这部司法解释就是量身为河马君这类投资者定制的。于是乎,大牛开始为河马独家定制了一套维权方案。

  维权先找对管辖法院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了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一级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交易所/新三板所在地的中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比如河马君要起诉康美药业,按普通代表人程序则由公司所在地广东省省会广州市中院管辖;按特别代表人程序的话,则由公司上市交易所上交所所在地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大牛告诉河马,之所以要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采用集中管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避免法院受到地方的干预,在绝大多数城市,上市公司都是地方税收、就业的主要来源,法院受理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干扰;

  二是证券纠纷本身的专业性很强,涉及复杂的金融、法律、会计的知识,相对来说中院法官的素质相对较高,尤其是在上海还建立了金融法院,更是用来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专业法院;

  三是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金额往往比较大,选择中院或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更具备处理大案的能力。因此,选择集中管辖,既有独立性考量,又有专业性和处理能力的需求。

  维权先做好准备工作

  中小投资者可能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每当想到法院起诉维权时,法院总会告诉你起诉是需要前置条件的,通俗地说也就是你有啥“证据”。证据这东西可苦了中小投资者们。

  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在适用代表人诉讼中,还需要设置前置条件,也就是你得先取得一定的初步证据,具体包括: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对被告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被告对相关事实的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给予的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的初步证据。

  如果中小投资者缺乏上述初步证据,是不是就无法维权呢?也不是。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拒绝受理,但不适用代表人诉讼而是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大牛告诉河马君,之所以规定代表人诉讼需要前置条件,主要考虑一是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二是提高司法审核效率,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能够快速完成审判,及时保障投资者权利。

  维权得找好同盟

  前面多次提到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那二者究竟是啥、有何区别呢?普通代表人诉讼顾名思义,就是被侵权的投资者众多,于是乎就由大家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个代表人帮助大家去打官司,维护权益,他的行为代表着所有原告,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及于所有被代表人。

  但这个代表人也不能为所欲为,涉及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请求的、和解的,要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的。而特别代表人是根据证券法第95条第三款规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的诉讼。

  那怎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代表人呢?首先,你得是自愿担任代表人,不得被强迫;你还得拥有一定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代表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最重要的,代表人得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确定代表人的资格后,该如何选择代表人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投票人数的50%。每个案件的代表人数为2-5人,每次投票只要能产生2名以上代表人的,就算选举成功。如果陷入僵局无法推选的,则由人民法院来指定代表人。

  维权要选对路径

  如果某个证券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典型重大且具有示范意义,在触发一定条件下可能会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一般来说,证券纠纷诉讼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可能人数还没确定,这时候一般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

  就在公告期间,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到了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则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大牛告诉河马君,这个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不一样了。一旦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人的范围确定后,投保机构就会向中登机构调取名单,名单里的权利人自动成为原告,除非向法院声明退出,否则视同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所有原告对特别代表人的授权视同特别授权,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及于所有原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像河马君这么懒的人可就省事了,几乎可以不用操心,只等最后的判决结果,相关的判决赔偿就可以直接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打到账户上。

  在给河马君详细介绍完证券集体诉讼方案后,大牛语重心长地对河马说: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成熟发达市场较早建立并运行得很好。

  本次司法解释细化了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使得代表人诉讼制度得以付诸实践,并有规则指导,它将有力的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形成三位一体的惩罚体系,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它能够有效遏制欺诈、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使违法者不仅罚得“倾家荡产”,更是赔得“倾家荡产”。

  它对投资者而言更是福音,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维护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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