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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遭多国禁止 央行官员:探索数字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数字货币遭多国禁止 央行官员:探索数字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2019年07月08日 16:45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科技新闻网

  数字货币遭多国禁止 央行官员:探索数字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华云网7月8日讯(慧兰综合)据外媒报道,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议,将禁止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工具。这是今年第三个禁止数字货币的国家。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称,这些产品“波动性极大”,估值困难,其投资者对产品理解度低,并存在不断增长的金融犯罪风险,会因“突然且无法预料的亏损”伤害投资者。

  不过,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发生微妙变化。今日,央行官员表示,央行直接发行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有效性,未来要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研发。并表示将探索数字金融如何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多国禁止:支付体系被视为威胁

  日前,数字货币再次成为各国央行关注的重点,作为一种数字或虚拟货币,它使用数字技术来实现安全性,通常基于区块链技术,这是一种由完全不同的计算机网络执行的分布式分类账。比特币是目前世界上最流行的数字货币。

  但是,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而是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由于其本身的生产机制,市场规模,交易机制以及国家认可度,导致了它本身就存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操作风险、法律法规风险以及期望风险。

  其实早在2018年,英国银行就已禁止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英国劳埃德银行和维珍金融公司表示,它们将禁止客户用信用卡购买数字货币。但是,这些禁令只适用于信用卡消费,借记卡用户仍然能够购买数字货币。

  在英国之前,印度政府部门的《2019年禁止数字货币和官方数字货币条例草案》提议,对“开采、生成、持有、出售、转让、处置、发行或交易数字货币”的人判处10年监禁。

  随着比特币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及价格过度暴涨,全球对比特币予以严厉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今年5月29日,德国联邦银行行长在德国法兰克福举行的德国央行研讨会开幕式上致辞时发出警告,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可能产生会严重后果,如果不经过充分考虑就不应该引入。不过在去年中,德国央行行长Jens Weidmann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计划为德国区数字货币情况做出趋势性的调整。

  报告显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大好前景,加密数字货币现在才刚刚萌芽。因为缺乏固有价值以及中央银行的支持,比特币等被大量使用的数字货币仍存在极高的风险,它需要更多的规则和安全性来成为一项合适的资产类型。同时,Jens Weidmann表示,央行极有可能会自己发行加密数字货币,来取代市面上私人发行的产品。

  在此之前,越南国家银行(SBV)确认比特币和其他类似的虚拟货币在越南不是合法的付款方式。 越南禁止发行,供应,使用比特币和其他类似的虚拟货币作为付款方式。 发行,供应和使用非法付款手段的行为将受到从1.5亿到2亿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黎巴嫩中央银行已禁止在黎巴嫩市场使用。此外,黎巴嫩还声称比特币这种数字货币对现有支付体系是一种威胁。

  中国微变:研究如何支持实体经济

  在很多国家明确禁止的同时,一些国家却非常积极,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2018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并实施新修订的《资金结算法》,加大力度支持与推进数字货币。

  此外,澳大利亚对于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及公开发行代币融资等同样抱有较为开放的态度。

  早在2017年,比特币中国(中国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发公告称,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9月14日起停止新用户注册;2017年9月30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而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一个旨在鼓励发展行业和应该禁止行业的初步名单。被禁止的名单中包括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挖矿。

  不过,现在中国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今天,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在“数字金融开放研究计划启动仪式暨首届学术研讨会”上表示,央行直接发行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有效性,未来要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研发。

  王信认为,下一步要探索数字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数字金融业务、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应开发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要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如何做实做细;研究如何推动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科技巨头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

  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最大的危险就是监管困难,比特币疯狂性增强,风险性逐渐暴露,欺骗迷惑大量投资者,将民众投资的意识引向歧途。数字虚拟货币的出现及其网络交易,将大量资金流入虚拟领域,并不能产生真正的货币价值。

  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看来,推动数字货币需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框架、发展监管科技,加强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要研究如何制定数字金融的数据标准,推动数据标准的统一、提升数据的机器可读性。还要加强数字金融领域的国际协调合作,提升我国在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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